就业
全职就业 (Full-time employment)
又称 full time, 35 hours, full-time position。
在 EB-5 中,全职就业是指合格雇员在某一岗位上的就业,该岗位要求每周至少 35 个工作小时,而不是 40 个。这 35 个小时是按岗位所要求的工时来衡量的,而不是按任何一个人实际工作的工时衡量,因此工作分担也可以计入,但填补该岗位的人仍必须是合格雇员。
它决定什么
8 CFR 204.6(e) 设定了 35 小时的下限,并划出两条读者常常忽略的界线。第一,工时归属于岗位。一种工作分担安排,即由两名或更多合格雇员共同分担一个全职岗位,只要满足每周的工时要求,就算作全职就业;而多个兼职岗位的组合永远不算,即使工时相加起来也不算。第二,该雇员仍必须符合资格。合格雇员是指美国公民、合法永久居民,或另一名依法获准就业的移民,且该定义不包括投资人、投资人的配偶、子女,以及任何非移民。因此,由 H-1B 或 L-1 工作者填补的岗位,无论其要求多少工时,都不属于 EB-5 意义上的全职就业,且该项排除在 8 U.S.C. 1153(b)(5)(A)(ii) 的法条中同样载明。为证明工作分担,USCIS 会查找一份书面的工作分担协议、一份注明所分担岗位及每名雇员工作工时的每周排班表,以及该岗位的职责或福利被共同分担的证据 (6 USCIS-PM G.2(D)(3))。提供永久性规则的是该章节,而非该法规:间歇性、临时性、季节性或流动性的工作不能算作永久的全职工作,不过 USCIS 一般不会把预计至少持续两年的工作归入上述任何一类。
相关术语
- 十个全职就业岗位为符合条件的雇员创造十个全职就业岗位,是 EB-5 的就业创造要求:每位投资人的资本都必须各自产生其自己的十个岗位,这也是一个募集项目的经济报告必须为其所接纳的每一位投资人证明的数字。
已于 2026年8月10日 依据一手法源核对。 返回术语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