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

十个全职就业岗位

又称 就业创造要求, 10个岗位, 十个岗位, 十个岗位要求, 十个就业岗位要求。

为符合条件的雇员创造十个全职就业岗位,是 EB-5 的就业创造要求:每位投资人的资本都必须各自产生其自己的十个岗位,这也是一个募集项目的经济报告必须为其所接纳的每一位投资人证明的数字。

它决定什么

法律要求新商业企业为不少于 10 名美国公民、美国国民、合法永久居民或其他获授权工作的移民创造全职就业,8 U.S.C. 1153(b)(5)(A)(ii)。法规将他们称为符合条件的雇员,并排除投资人、投资人的配偶及子女,以及任何非移民,因此持有 H-1B、L-1 或 F-1 身份的雇员不计入,8 CFR 204.6(e)。全职是指每周至少需要 35 个工作小时的岗位;两名或以上共同分担一个全职岗位的符合条件的雇员可以计入,但兼职岗位的组合绝不计入,即使工时相加也不行,8 CFR 204.6(e)。若多名投资人置身于同一家企业,自 2022 年 3 月 15 日起这只有在区域中心项目下才有可能,则每一笔单独的投资都必须各自产生其自己的十个岗位,8 CFR 204.6(g)(1)。在区域中心之外,企业或其全资子公司必须自己雇用这十人,因为只有区域中心投资人才可以计入间接就业岗位。该申请须附带一份商业计划书,表明在未来两年内需要十名符合条件的雇员,8 CFR 204.6(j)(4)(i)(B),USCIS 将这一期间视为自申请裁决后六个月起算。在 Form I-829 阶段,投资人须证明这十个岗位已经创造,或可以合理预期在合理时间内创造,并且资本在有条件居留的两年间持续维持,8 CFR 216.6(a)(4)(iv) 和 (iii);对于在 2022 年 3 月 15 日或之后提交的申请,法律还要求资本预期保持投资不少于两年,8 U.S.C. 1153(b)(5)(A)(i)。

法律依据:8 U.S.C. 1153(b)(5)(A)(i) 和 (A)(ii) (https://uscode.house.gov/view.xhtml?req=granuleid:USC-prelim-title8-section1153&num=0&edition=prelim); 8 CFR 204.6(e)、204.6(g)(1)、204.6(j)(4)(i)(B) (https://www.ecfr.gov/current/title-8/chapter-I/subchapter-B/part-204/subpart-A/section-204.6); 8 CFR 216.6(a)(4)(iii) 和 (iv) (https://www.ecfr.gov/current/title-8/chapter-I/subchapter-B/part-216/section-216.6); USCIS Policy Manual, Volume 6, Part G, Chapter 2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volume-6-part-g-chapter-2),用于非移民排除规则、区域中心之外的直接雇主规则、2022 年 3 月 15 日之后对集合投资的限制,以及两年就业创造窗口自六个月起算这几点

已于 2026年8月10日 依据一手法源核对。 返回术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