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与合规

资金管理(Fund administration)

又称 separate account, third-party fund administration, separate accounts。

资金管理(Fund administration)是 8 U.S.C. 1153(b)(5)(Q) 规定的一项义务,即新商业企业(NCE)必须将每一名投资人的资本存放在美国境内一个单独的、受保险的账户中,并就该账户聘请一名独立的资金管理人。账户要求不可豁免;管理人要求则可以豁免:或通过与 DHS 及每一名投资人共享的年度 GAAS 财务审计予以豁免,或在由 SEC 注册的顾问或经纪自营商控制该企业的情况下,通过一项裁量性豁免予以豁免。

它决定什么

第 (i) 款要求企业将每一名投资人的资本(包括托管中持有的款项在内)存入并保存在一个单独账户中。第 (vi) 款将该账户界定为:在美国境内一家受联邦监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受保险、且仅持有单一资本投资项目投资人所汇集资金的账户。资金只能因下列用途离开该账户:转入另一个单独账户、转入一个创造就业实体(job creating entity)、用于项目本身,或退款给缴付该款项的投资人。在资金转入一个关联的创造就业实体的情况下,该实体必须将资金保存在一个单独账户中直至部署,并且必须在 30 天内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说明一名建筑顾问或其他获授权人员已核实该部署。根据第 (iv) 款,管理人必须独立于且与下列各方无直接关联:企业、相关的区域中心(regional center)、创造就业实体,以及上述任何一方的负责人或管理人;必须作为注册会计师、律师,或在 SEC 注册的经纪自营商或投资顾问,持有执照、处于执业状态且信誉良好,或者满足部长(Secretary)设定的其他要求;必须监控并追踪每一笔从该账户转出的资金;必须担任所有单独账户的共同签署人;必须对照管辖文件核实每一笔转账,并在其转出之前以书面或电子签名予以批准;必须定期向每一名投资人提供有关账户活动的信息,包括银行的名称和所在地以及账户的历史记录;并且必须自相关交易所在联邦财政年度的最后一天起将账簿和记录保存五年,以便应要求向 DHS 提供。第 (v) 款中的两种豁免都仅适用于管理人,绝不适用于账户。在企业委托对企业或创造就业实体依据公认审计准则(Generally Accepted Auditing Standards)进行年度独立财务审计、并将其提供给 DHS 及企业的所有投资人的情况下,DHS 必须豁免管理人要求。在企业或关联的创造就业实体由一名在 SEC 注册的投资顾问或经纪自营商控制、或与其处于共同控制之下的情况下,DHS 也可以在咨询 SEC 之后自行裁量予以豁免。对于区域中心项目而言,Form I-956F 的 Part 10 是企业申报银行、单独账户、管理人姓名及资质以及任何 SEC 控制权豁免主张之处,因此应询问区域中心其指定了哪一名管理人以及基于何种执照。

法律依据:8 U.S.C. 1153(b)(5)(Q),第 (i) 至 (vi) 款(https://uscode.house.gov/view.xhtml?req=granuleid:USC-prelim-title8-section1153&num=0&edition=prelim);Form I-956F 的 Part 10 “Fund Administration”,第 1 至 9 项,以及 Form I-956F 的 Part 10 填表说明,版本为 04/01/24,即 2024 年 4 月 1 日,于 2026 年 8 月 5 日确认为当前可接受的版本(https://www.uscis.gov/i-95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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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于 2026年8月10日 依据一手法源核对。 返回术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