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程与时限
身份调整(Adjustment of Status,AOS)
又称 AOS, I-485 route。
身份调整(Adjustment of Status)是依据 8 U.S.C. 1255 的程序,已经身处美国境内的人无需离境即可成为永久居民,通过提交 I-485 表办理,而不必在境外领事馆领取移民签证。办理身份调整的 EB-5 投资人获得为期两年的有条件永久居留权,与领事程序申请人在入境时取得的身份相同。
它决定什么
8 U.S.C. 1255(a) 要求申请人曾经过查验并获准入境或获假释入境(parole),具备取得移民签证的资格且可获准入境,并且“在其提交申请时移民签证立即可用”。8 CFR 245.1(a) 和 245.2(a)(2)(i)(A) 重申该可用性标准,8 CFR 245.1(g)(1) 则以国务院《签证公告》(Visa Bulletin)为准来衡量该标准。就 EB-5 而言,同时递交(concurrent filing)规则来自成文法而非法规:8 U.S.C. 1255(n) 由《改革与诚信法案》(Reform and Integrity Act)于2022年3月15日新增,规定凡 I-526 或 I-526E 获批将使签证立即可用的情形,无论 I-485 是与申请一并提交还是在其之后提交,均属有效递交。8 CFR 245.2(a)(2)(i)(B) 这项较旧的法规仍仅列出 203(b)(1)、(2) 和 (3),并未反映这一点。尚在审理中的 I-485 本身并不授权工作或旅行。8 CFR 274a.12(c)(9) 将身份调整申请人列入“必须申请工作许可的外国人”之列,即需提交 I-765 表并获得批准的证件。旅行需依据 8 CFR 212.5(f) 取得预先假释(advance parole),以 I-131 表提出申请;8 CFR 245.2(a)(4)(ii)(A) 将未取得预先假释即离境视为放弃申请,但 (C) 和 (D) 对持有合法 H-1、L-1、H-4、L-2、K-3、K-4 或 V 身份的申请人另有例外。INA 245(k) 在自最近一次合法入境以来的违规行为累计不超过180天的情况下,解除 245(c)(2)、(c)(7) 和 (c)(8) 的限制;《改革与诚信法案》于2022年3月15日将“or (3)”替换为“(3), or (5)”,从而把该条款扩展适用于第五优先类别。该条款要求依合法入境而在美停留,而根据 8 U.S.C. 1101(a)(13)(B),假释入境并不构成合法入境。获批后依据 8 CFR 245.1(h) 和 INA 216A 授予有条件身份。
相关术语
- 同步递交(Concurrent Filing)同步递交是指将 I-485 表与 I-526 表或 I-526E 表一并提交,或在申请仍在审理中时提交,而不是等到申请获批之后再提交。只要申请获批即可使投资人立即获得可用签证,8 U.S.C. 1255(n) 就允许这样做。
- 领事处理程序(Consular processing)领事处理程序(Consular processing)是通过美国驻外使领馆取得永久居留权的途径,依据表格 DS-260 并经过面谈,而非在美国境内调整身份。对于留在美国境外的投资者,这是唯一的途径;对于已在境内的投资者,也可自行选择这一途径。
- 积压 (Backlog)积压是指在同一签证类别、同一签证归属国,以及自2022年预留额度设立以来同一预留或非预留额度池中,已经排在某位投资人前面等待的需求,这些需求必须先行消化,签证名额才能轮到该投资人。
已于 2026年8月10日 依据一手法源核对。 返回术语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