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与结构

投资资本(Capital)

又称 qualifying capital, investment capital。

资本是指EB-5投资人向新商业企业(NCE)投入的现金和有形资产。有两部文本对其作出定义:一是成文法条文,适用于在2022年3月15日当日或之后提交的申请;二是更早的法规,其中关于债务的条件,USCIS至今仍与成文法条文一并适用。

它决定什么

8 U.S.C. 1153(b)(5)(D)(ii) 将资本定义为现金,以及由投资人拥有并控制的、或为投资人利益而以信托方式持有且投资人可不受限制地取用的一切不动产、个人财产或混合有形资产。资本必须在投资时,按照公认会计原则(GAAP)或证券交易委员会(SEC)采纳的其他标准会计惯例,以美元按公平市场价值计价。资本不包括通过非法手段直接或间接取得的资产,包括以此类资产作担保的债务所产生的任何现金收益;不包括作为交换而投入、以换取投资人与企业之间的票据、债券、可转换债务、债务义务或任何其他债务安排的资本;不包括带有保证回报率的资本;也不包括受合同约定的偿还权约束的资本,例如强制赎回或看跌期权(put option),即使该项权利以企业经营良好为条件也是如此。该偿还排除规则在第(IV)目设有一项例外:如果回购选择权只能由企业自行酌情行使,且其结果是导致投资人撤回申请(除非维持期以及该款的其他要求已经得到满足),则该资本仍然算数。8 CFR 204.6(e) 将资本定义为现金、设备、存货、其他有形财产、现金等价物,以及以投资人所拥有的资产作担保的债务,前提是投资人对该债务承担个人和首要责任,且新商业企业(NCE)的任何资产均未为该债务提供担保。USCIS 至今仍将这些条件适用于本票以及作为投资的债务。自 Zhang v. USCIS 案以来,USCIS 不再将贷款所得款项的投资视为债务的投资,并将此项适用追溯至2018年11月30日,即联邦地区法院判决之日,因此上述担保物审查仅适用于所投入的正是债务本身的情形。根据 8 CFR 204.6(j)(2),此外该资本还必须为产生回报之目的而置于风险之中。

法律依据:8 U.S.C. 1153(b)(5)(D)(ii)(https://uscode.house.gov/view.xhtml?req=granuleid:USC-prelim-title8-section1153&num=0&edition=prelim);8 CFR 204.6(e) 和 204.6(j)(2)(https://www.govinfo.gov/content/pkg/CFR-2019-title8-vol1/xml/CFR-2019-title8-vol1-sec204-6.xml,即2019年现代化规则(Modernization Rule)生效之前有效的文本,在该规则于 Behring Regional Center LLC v. Wolf, 544 F. Supp. 3d 937 (N.D. Cal. 2021) 案中被撤销后,USCIS 适用该文本;当前经编纂的 CFR 文本仍然印有已被撤销的规则,包括第(f)款中的 $1,800,000 和 $900,000,因此请勿引用经编纂的版本);Zhang v. USCIS, 978 F.3d 1314 (D.C. Cir. 2020),USCIS 依据 USCIS Policy Manual, Volume 6, Part G, Chapter 2(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volume-6-part-g-chapter-2)自2018年11月30日起予以适用;法定定义的生效日期依据 Pub. L. 117-103, div. BB, sections 102(a)(4) 和 102(e),2022年3月15日,136 Stat. 1075。

相关术语

  • 资本处于风险状态(Capital at Risk)该规则要求投资者的必需资本必须真正面临损失风险,同时具有真实的获利机会,且不得因保证回报或任何合同约定的偿还权利而受到保护。
  • 投资维持期 (Sustainment Period)EB-5 投资人资本必须保持投资状态的期间。对于在 2022 年 3 月 15 日当天或之后提交的申请,该期间为两年,且 USCIS 从资本注入新商业企业并置于风险之中之日起算,而非从获准成为有条件居民之日起算。对于在该日期之前提交的申请,则改为有条件永久居留的两年。
  • 通胀调整(Inflation adjustment)EB-5 最低投资额随通胀进行的自动调整,由 RIA 于 2022 年加入法律条文,于 2027 年 1 月 1 日首次执行,此后每五年执行一次。

已于 2026年8月10日 依据一手法源核对。 返回术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