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与结构

资本处于风险状态(Capital at Risk)

又称 处于风险状态, 处于风险的要求, 置于风险之中。

该规则要求投资者的必需资本必须真正面临损失风险,同时具有真实的获利机会,且不得因保证回报或任何合同约定的偿还权利而受到保护。

它决定什么

8 CFR 204.6(j)(2) 要求提供证据,证明投资者已将必需数额的资本置于风险之中,目的是从所置于风险的资本中获取回报。仅有投资意向,或仅有尚无当前实际承诺的预期安排,均不满足该要求;仅仅设立新商业企业并向其注资、签订商业租约同样不满足,因为根据 Matter of Ho, 22 I&N Dec. 206 (Assoc. Comm'r 1998),USCIS 还要求提供实际经营活动的证据。USCIS 要求同时存在损失风险和获利机会,因此在被保证的范围内,保证回报不属于处于风险的资本;而对某项资产最终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保证性权利,则按其预期现值从投资额中扣减。以换取企业的票据、债券、可转换债务或与企业的任何其他债务安排而投入的资本,根本不构成资本投入,因此投资者向企业提供的贷款不符合要求。对于在 2022 年 3 月 15 日或之后提交的申请,资本的法定定义直接起到这一作用,将保证回报率以及任何合同约定的偿还权利排除在外,例如强制赎回,或投资者持有的卖出选择权或回售选择权,即使该权利以企业拥有充足现金流为条件亦然;对于这些申请,资本还必须预期保持投资状态不少于两年。仅可由新商业企业自行决定是否行使的回购选择权,一般仍然允许,但若相关条款在实质上使其构成强制赎回,USCIS 则将其视为不被允许。

法律依据:8 CFR 204.6(j)(2) 和 (j)(2)(iv);8 CFR 204.6(e)("capital" 与 "invest" 的定义);8 U.S.C. 1153(b)(5)(A)(i);8 U.S.C. 1153(b)(5)(D)(ii)(III) 和 (D)(ii)(IV);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Assoc. Comm'r 1998);Matter of Ho, 22 I&N Dec. 206 (Assoc. Comm'r 1998);6 USCIS-PM G.2(A)(2)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volume-6-part-g-chapter-2)

已于 2026年8月10日 依据一手法源核对。 返回术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