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格

I-526 表格(Form I-526)

又称 I-526, I526, Immigrant Petition by Standalone Investor。

Form I-526 表格,即独立投资人移民申请(Immigrant Petition by Standalone Investor),是投资人依据 INA 203(b)(5) 走直接投资路径时提交的 EB-5 申请,即在区域中心计划(Regional Center Program)之外,单独投资于一个新商业企业。

它决定什么

自 RIA 在 2022 年将申请一分为二以来,这个不带后缀的表格编号仅涵盖独立投资案件。USCIS 表示,凡在 Form I-526 上注明投资与区域中心相关联的申请,均会被退回,此类申请应改用 Form I-526E,且 8 U.S.C. 1154(a)(1)(H)(i) 要求,凡与其他 EB-5 投资人集合资金者,必须改依 (E) 分段提交申请。真正带来影响的差异在于就业计算:间接就业的可计入额度,一般情形下最多可占十个岗位的百分之九十,而在预估岗位来自持续不足两年的建筑活动时最多可占百分之七十五,规定于 8 U.S.C. 1153(b)(5)(E)(iv)(I) 和 (II),且是为依该分段申请入境的外国人而设,因此独立申请人必须证明全部十个岗位是在新商业企业内部直接创造的,而该企业可以包含同一控股公司之下由其全资拥有的子公司。申请费为 $3,675,且不附带诚信基金(Integrity Fund)缴款,因为 G-1055 仅将该 $1,000 加于首次提交的 I-526E 之上。现行版本为 01/20/25。

法律依据:8 U.S.C. 1153(b)(5),其中间接就业上限见 (b)(5)(E)(iv)(I) 和 (II),以及关于资金集合的 8 U.S.C. 1154(a)(1)(H)(i),均以 govinfo 上的法典文本为准;USCIS 的 Form I-526 页面,版本 01/20/25,最后更新于 2026 年 6 月 1 日,其中给出了表格名称和独立投资用途,但未列出任何金额;退件规则公布于 Form I-526E 页面,而非 I-526 页面;针对独立投资人的直接就业计算见 USCIS 政策手册(USCIS Policy Manual)第 6 卷第 G 部分第 2 章,最后经 2023 年 10 月 26 日的政策提示更新;申请费依据 Form G-1055 版本 05/29/26。

相关术语

  • I-526E 表格,区域中心投资者移民申请(Immigrant Petition by Regional Center Investor)I-526E 表格,即区域中心投资者移民申请,是投资者向 USCIS 提交、以就投入某项已由指定区域中心提交 I-956F 表格的募集项目中的汇集资本主张 INA 203(b)(5)(E) 项下 EB-5 类别的申请。
  • 直接 EB-5(Direct EB-5)直接 EB-5(USCIS 称之为独立项目)是一种不通过区域中心进行、以 I-526 表格提交的 EB-5 投资,其中只有由新商业企业本身或其全资子公司创造的全职就业岗位才计入所需的十个岗位。
  • 十个全职就业岗位为符合条件的雇员创造十个全职就业岗位,是 EB-5 的就业创造要求:每位投资人的资本都必须各自产生其自己的十个岗位,这也是一个募集项目的经济报告必须为其所接纳的每一位投资人证明的数字。
  • 直接就业岗位(Direct jobs)直接就业岗位是指由新设商业企业(new commercial enterprise,NCE)自身的雇员所担任的岗位,或者在区域中心案件中,由创造就业实体(job-creating entity)的雇员所担任的岗位,以区别于由供应商或其他外部企业的雇员所担任的间接就业岗位。

已于 2026年8月10日 依据一手法源核对。 返回术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