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证与排期
E-2 条约投资者签证 (E-2 treaty investor visa)
又称 E-2, E-2 visa, treaty investor。
E-2 条约投资者签证是一种非移民类别,适用于与美国订有合格通商航海条约的国家的国民,该国民已经投资、或正在积极投资一笔可观数额的资本于一家真实的美国企业,并且入境的唯一目的是发展和指导该企业。
它决定什么
不存在美元门槛金额。资本相对于购买或创建该类企业的成本必须是可观的;企业不得为边际企业,即不得缺乏当前或未来产生超过投资者及其家庭最低生活水平收入的能力;投资者必须发展和指导该企业,其证明方式为拥有至少 50% 的股权、通过管理职位或公司机制实现经营控制,或通过其他方式实现。初次准入期限最长为两年,延期以每次最长两年的增量给予,对延期次数没有明文上限,但持有人必须始终保有在身份终止时离境的意图,因此 E-2 本身不会通向绿卡。但它对绿卡也并非致命的障碍:不得仅因已递交或已获批移民申请而拒绝一份 E 类申请,这一点对日后递交 Form I-526E 的 E-2 持有人具有重要意义。通过金融投资取得条约国国籍、且此前从未持有过 E 身份的投资者,还必须在申请之前的某一时点曾在该国连续居住至少三年。
相关术语
- EB-5 移民投资者项目EB-5 是职业移民第五优先类别的移民签证:外国国民在美国新设商业企业中投入规定的资本,即可获得永久居留权,该居留权首先以两年有条件居留的形式授予,并须通过证明该投资为至少十名符合条件的美国工人创造了全职就业岗位来予以保留。它带来的是居留权,而非公民身份。
- 直接 EB-5(Direct EB-5)直接 EB-5(USCIS 称之为独立项目)是一种不通过区域中心进行、以 I-526 表格提交的 EB-5 投资,其中只有由新商业企业本身或其全资子公司创造的全职就业岗位才计入所需的十个岗位。
- 最低投资额(Minimum investment amount)投资于目标就业区(TEA)或基础设施项目为 $800,000,其他所有投资为 $1,050,000,由 8 U.S.C. 1153(b)(5)(C)(INA 203(b)(5)(C))规定。适用的金额是在申请递交之日生效的金额。
- 身份调整(Adjustment of Status,AOS)身份调整(Adjustment of Status)是依据 8 U.S.C. 1255 的程序,已经身处美国境内的人无需离境即可成为永久居民,通过提交 I-485 表办理,而不必在境外领事馆领取移民签证。办理身份调整的 EB-5 投资人获得为期两年的有条件永久居留权,与领事程序申请人在入境时取得的身份相同。
- L-1 跨国公司内部调动人员 (L-1 intracompany transferee)L-1 是一种美国临时工作身份,适用于跨国公司将员工调派到其美国母公司、分公司、关联公司或子公司的情形;该员工以高管或经理身份适用 L-1A,或以具备专业知识的岗位适用 L-1B,前提是此前已在同一集团公司境外连续任职满一年。
已于 2026年8月10日 依据一手法源核对。 返回术语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