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本身
EB-5 移民投资者项目
又称 EB-5, EB5, EB-5 签证, 移民投资者项目, 第五优先, 职业移民第五优先, 创造就业签证, 第5优先, INA 203(b)(5), 创造就业。
EB-5 是职业移民第五优先类别的移民签证:外国国民在美国新设商业企业中投入规定的资本,即可获得永久居留权,该居留权首先以两年有条件居留的形式授予,并须通过证明该投资为至少十名符合条件的美国工人创造了全职就业岗位来予以保留。它带来的是居留权,而非公民身份。
它决定什么
美国国会于 1990 年设立 EB-5,由 USCIS 负责管理。投资者提交 Form I-526(独立投资者移民申请,Immigrant Petition by Standalone Investor),或 Form I-526E(区域中心投资者移民申请,Immigrant Petition by Regional Center Investor),8 U.S.C. 1153(b)(5) 规定了具体条件:$1,050,000 的资本,或在目标就业区或基础设施项目中投入 $800,000,并为不少于十名符合条件的工人提供全职就业,这些工人不得是投资者本人,也不得是投资者的配偶、儿子或女儿。这两个金额将于 2027 年 1 月 1 日首次随通货膨胀调整。基础设施路径处于区域中心项目之内,因此它归属于 Form I-526E,而非独立申请。申请获批本身并不赋予任何身份。一旦移民签证可用,投资者可在境外通过 Form DS-260 申请,或在美国境内提交 Form I-485,有条件永久居留权自入境之日或身份调整获批之日起开始。根据 8 U.S.C. 1186b,该身份持续两年,条件通过 Form I-829(投资者解除永久居民身份条件申请,Petition by Investor to Remove Conditions on Permanent Resident Status)解除,须在第二周年之前的 90 天内提交。入籍是之后另行进行的独立程序,有其自身的规则。
相关术语
- 2022年EB-5改革与诚信法案(EB-5 Reform and Integrity Act of 2022,RIA)2022年EB-5改革与诚信法案(EB-5 Reform and Integrity Act of 2022)是《2022年综合拨款法案》(Consolidated Appropriations Act, 2022)的第BB分卷(Division BB),即Public Law 117-103,于2022年3月15日核准通过,它重写了《移民与国籍法》(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中的EB-5类别。
- 8 U.S.C. 1153(b)(5)(EB-5 法条)8 U.S.C. 1153(b)(5),在申请文件中援引为 INA 203(b)(5),是设立 EB-5 类别的法条;自 EB-5 Reform and Integrity Act of 2022 起,投资金额、签证预留、就业创造上限以及祖父条款保护都写入了法条本身。它从子段 (A) 一直延续到子段 (S)。
- 区域中心项目(Regional Center Program)区域中心项目是 EB-5 的一个分支,投资者在该分支下通过一家获得指定的区域中心提交申请,并可将间接创造的就业岗位计入十个就业岗位的要求,其授权有效期至 2027 年 9 月 30 日。
- 新商业企业(New commercial enterprise, NCE)新商业企业,通常简称为NCE,是在美国设立的营利性实体,它接收EB-5投资人的资本,并以此换取给予投资人一份股权权益,整个申请正是围绕这家企业构建的。
已于 2026年8月10日 依据一手法源核对。 返回术语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