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证与排期
L-1 跨国公司内部调动人员 (L-1 intracompany transferee)
又称 L-1, L-1A, L-1B, intracompany transferee。
L-1 是一种美国临时工作身份,适用于跨国公司将员工调派到其美国母公司、分公司、关联公司或子公司的情形;该员工以高管或经理身份适用 L-1A,或以具备专业知识的岗位适用 L-1B,前提是此前已在同一集团公司境外连续任职满一年。
它决定什么
这一年必须落在申请入境(application for admission)之前的三年之内,而不是提交申请(petition)之前的三年之内;此前为同一集团在美国境内度过的时间,既不中断这一年的计算,也不计入其中。被派往开设新办公室的员工可获得一年的起始期限。停留总时长的上限,L-1A 为七年,L-1B 为五年,且以 H 身份停留的时间计入相同的上限。L-1 是一种双重意图(dual intent)身份:8 CFR 214.2(l)(16) 禁止 USCIS 因当事人提交了劳工证、移民申请或身份调整申请,而拒绝 L-1 申请、其延期、以 L-1 或 L-2 身份入境,或停留期限的延长。因此,身在美国的 L-1 持有人可依据 8 U.S.C. 1255(n),在提交 I-526E 的同时或之后提交 Form I-485;并且 8 U.S.C. 1255(k) 对第五优先类别(fifth preference)豁免累计最多 180 天的失去身份(out of status)时间。该调动人员本人的工作岗位绝不计入投资人所需的十个就业岗位之内:8 CFR 204.6(e) 排除任何非移民身份人员。
相关术语
- H-1B 专业职业工作签证(H-1B)H-1B 是针对专业职业(specialty occupation)的美国临时工作身份,专业职业指最低入职要求为拥有直接相关的特定专业的学士或更高学位的职业,凭雇主提出的申请授予,并根据 8 U.S.C. 1184(g)(4) 限制为累计六年的总停留时间。
- EB-1C 跨国经理或高管 (EB-1C multinational manager)EB-1C 是就业类第一优先的一个子类别,适用于从境外同一公司,或其母公司、子公司、关联公司调任到美国雇主处的经理或高管,它不要求投资,不要求创造就业,也不要求劳工证。
- E-2 条约投资者签证 (E-2 treaty investor visa)E-2 条约投资者签证是一种非移民类别,适用于与美国订有合格通商航海条约的国家的国民,该国民已经投资、或正在积极投资一笔可观数额的资本于一家真实的美国企业,并且入境的唯一目的是发展和指导该企业。
- 同步递交(Concurrent Filing)同步递交是指将 I-485 表与 I-526 表或 I-526E 表一并提交,或在申请仍在审理中时提交,而不是等到申请获批之后再提交。只要申请获批即可使投资人立即获得可用签证,8 U.S.C. 1255(n) 就允许这样做。
- 合格雇员(Qualifying Employee)合格雇员是指美国公民、合法永久居民,或其他依法获准在美国就业的移民,只有他们的全职岗位才计入投资人所需的十个就业岗位。法条还将美国国民(United States nationals)纳入这一名单。
已于 2026年8月10日 依据一手法源核对。 返回术语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