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本身

新商业企业(New commercial enterprise, NCE)

又称 NCE, new commercial enterprise (NCE)。

新商业企业,通常简称为NCE,是在美国设立的营利性实体,它接收EB-5投资人的资本,并以此换取给予投资人一份股权权益,整个申请正是围绕这家企业构建的。

它决定什么

8 U.S.C. 1153(b)(5)(D)(vi)将其定义为在美国为持续开展合法业务而设立的、接收或为接收EB-5资本而设立的任何营利性组织,并列举了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持有其全资子公司的控股公司、合资企业、股份公司、商业信托以及有限责任公司。该法定定义适用于在2022年3月15日当日或之后提交的申请;更早提交的申请则依据8 CFR 204.6(e)的法规来审读。在区域中心项目中,该企业通常是一家有限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它把汇集的资本进一步转交给一个独立的创造就业实体,因此它通常并不是实际建设项目的那家企业,不过USCIS也接受两者为同一实体的结构。新(New)指在1990年11月29日之后设立。在该日期当日或之前已存在的企业,若被收购后经过重组或改组从而产生了一家新商业企业,或者依据8 CFR 204.6(h)其净资产或雇员人数扩大了至少40个百分点,仍然符合资格。在区域中心之外,只有直接创造的就业才计入,并且USCIS要求该企业本身,或其全资子公司,必须是那十名合格劳动者的雇主。自2022年3月15日起,只有在区域中心项目下,才允许将不止一名EB-5投资人汇集到单一企业之中。

法律依据:8 U.S.C. 1153(b)(5)(D)(vi);8 CFR 204.6(e)(其中定义了"commercial enterprise",并另行定义"New means established after November 29, 1990")以及8 CFR 204.6(h);USCIS Policy Manual, 6 USCIS-PM G.2(C)和6 USCIS-PM G.2(D)(4);USCIS, About the EB-5 Visa Classification (https://www.uscis.gov/working-in-the-united-states/permanent-workers/employment-based-immigration-fifth-preference-eb-5/about-the-eb-5-visa-classification)

相关术语

  • 创造就业实体 (Job-creating entity, JCE)创造就业实体,即 JCE,是区域中心 EB-5 项目中接收投资资本的美国企业,资本或者直接来自投资人,或者通过新商业企业转入,并负责创造每位投资人的申请必须计入的十个全职就业岗位。
  • 区域中心(Regional Center)区域中心是经 USCIS 指定的经济单位,可为公营或私营,用于在一个划定的、连续且有限的地理区域内主办集合式 EB-5 投资,并且它是唯一一条申请可以将间接就业和引致就业计入的途径。
  • EB-5 法规(8 CFR 204.6)8 CFR 204.6 是 EB-5 法规,它仍然提供雇员、全职就业和困境企业的实用定义,但如今印在《联邦法规汇编》(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中的文本是一家法院已撤销的 2019 年版本,而 USCIS 实际适用的是 2019 年之前的措辞。
  • 8 U.S.C. 1153(b)(5)(EB-5 法条)8 U.S.C. 1153(b)(5),在申请文件中援引为 INA 203(b)(5),是设立 EB-5 类别的法条;自 EB-5 Reform and Integrity Act of 2022 起,投资金额、签证预留、就业创造上限以及祖父条款保护都写入了法条本身。它从子段 (A) 一直延续到子段 (S)。

已于 2026年8月10日 依据一手法源核对。 返回术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