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本身

区域中心项目(Regional Center Program)

又称 RC program, 区域中心途径, 移民投资者项目(Immigrant Investor Program)。

区域中心项目是 EB-5 的一个分支,投资者在该分支下通过一家获得指定的区域中心提交申请,并可将间接创造的就业岗位计入十个就业岗位的要求,其授权有效期至 2027 年 9 月 30 日。

它决定什么

它指的是这一项目本身,而非项目之内的某一家区域中心。美国国会于 1992 年以 Public Law 102-395 第 610 条创设了该项目,当时称为移民投资者试点项目(Immigrant Investor Pilot Program)。EB-5 Reform and Integrity Act of 2022(即 RIA)废止了该条,并在 8 U.S.C. 1153(b)(5)(E) 重新授权,据此,签证在 2027 年 9 月 30 日之前提供给在涉及一家由国土安全部指定的区域中心的项目中汇集资本的投资者。它与独立 EB-5 的分界线在于就业岗位的计算方式,而非资本的汇集。只有依据本项(subparagraph)提交申请的投资者,才可以用间接就业岗位满足十个就业岗位的要求,且 8 U.S.C. 1153(b)(5)(E)(iv) 将该比例的上限设为 90%,若就业岗位来自持续时间不足两年的建筑施工,则上限为 75%。资本汇集本身并不需要区域中心,因为 8 CFR 204.6(g)(1) 已经允许多于一名的投资者依托同一个新商业企业。如果该授权再次失效,8 U.S.C. 1153(b)(5)(S) 指示国土安全部部长继续审理在 2026 年 9 月 30 日或之前提交的投资者申请以及解除条件的申请,禁止以该项目已到期为由拒绝这些申请,并禁止暂停或终止向已获批申请的受益人分配签证。

法律依据:8 U.S.C. 1153(b)(5)(E)、(E)(iv) 和 (S)(https://uscode.house.gov/view.xhtml?req=granuleid:USC-prelim-title8-section1153&num=0&edition=prelim);Public Law 117-103 第 BB 分编(Division BB)第 103(a) 条废止第 610 条,第 103(b)(1) 条制定 (E) 项,第 108 条制定 (S) 项(https://www.govinfo.gov/content/pkg/PLAW-117publ103/html/PLAW-117publ103.htm);8 CFR 204.6(m) 和 8 CFR 204.6(g)(1)(https://www.ecfr.gov/current/title-8/chapter-I/subchapter-B/part-204/subpart-A/section-204.6),需注意 8 CFR 204.6 早于 RIA,仍将其称为移民投资者试点项目(Immigrant Investor Pilot Program),且尚未与制定法保持一致,两者相冲突之处以制定法为准。

相关术语

  • EB-5 移民投资者项目EB-5 是职业移民第五优先类别的移民签证:外国国民在美国新设商业企业中投入规定的资本,即可获得永久居留权,该居留权首先以两年有条件居留的形式授予,并须通过证明该投资为至少十名符合条件的美国工人创造了全职就业岗位来予以保留。它带来的是居留权,而非公民身份。

已于 2026年8月10日 依据一手法源核对。 返回术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