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与结构

退出策略(Exit strategy)

又称 exit, repayment, capital return。

退出策略是业内对投资资本何时、以何种方式返还给投资人的称呼,无论是通过偿还项目贷款、出售、再融资还是回购。USCIS 并未对该术语作出定义,而移民法对其加以限制:投资人依合同有权收回的资本,根本不算作资本。

它决定什么

移民的时间计算与资金的时间计算是两回事,而募资项目往往将二者混为一谈。对于在 2022 年 3 月 15 日当日或之后提交的申请,移民法要求资本预期保持投资状态不少于两年,8 U.S.C. 1153(b)(5)(A)(i)。USCIS 将该期间理解为自合格金额投入新商业企业(NCE)并可供创造就业实体使用之日起算,而不再延续至有条件居留期间,见 2023 年 10 月 11 日的指引。较早的规则,即资本在有条件居留的两年内持续维持,8 CFR 216.6(a)(4)(iii),仍适用于在该日期之前提交的申请。无论采用哪种规则,都没有任何东西使投资人有权在任何特定日期获得偿还,因为一份赋予投资人合同上偿还权利的协议会剥夺该笔资金作为资本的性质,8 U.S.C. 1153(b)(5)(D)(ii)(III)(dd)。强制赎回,或投资人持有的卖出期权(put),即使付款取决于项目是否有现金,也会使其丧失资格。仅由企业自行决定是否行使的回购是被允许的,8 U.S.C. 1153(b)(5)(D)(ii)(IV),因此期权的方向决定了这个问题。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Assoc. Comm. 1998),仍是关于显示预先设定退出投资意图的退出条款的判例。如果创造就业实体在该期间结束前偿还,企业可以对该笔资金进行再配置以使其继续处于风险之中,而 8 U.S.C. 1153(b)(5)(F)(v) 规定了相关条件,其中包括再配置的资本不得置于股票或债券等被动投资之中。该条款指示 DHS 制定法规,但其尚未制定,因此 USCIS 通过《政策手册》适用这些条件。一旦两年期满且就业岗位已经存在,移民法便不再要求该笔资金保持不动,而延迟真正返还的是项目本身,而非法律。

法律依据:8 U.S.C. 1153(b)(5)(A)(i), (D)(ii)(III)(dd), (D)(ii)(IV), (F)(v) (https://uscode.house.gov/view.xhtml?req=granuleid:USC-prelim-title8-section1153&num=0&edition=prelim);8 CFR 216.6(a)(4)(iii),仅限 RIA 之前的申请 (https://www.ecfr.gov/current/title-8/chapter-I/subchapter-B/part-216/section-216.6);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Assoc. Comm. 1998);USCIS Policy Manual 6 USCIS-PM G.2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volume-6-part-g-chapter-2);USCIS 提示,EB-5 所需投资期限,2023 年 10 月 11 日 (https://www.uscis.gov/newsroom/alerts/uscis-provides-additional-guidance-for-eb-5-required-investment-timeframe-and-investors-associated)

相关术语

  • 运营协议(Operating Agreement)运营协议(operating agreement)是管辖作为 EB-5 新商业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同,规定表决、管理、分配、转让与赎回。有限合伙则以有限合伙协议(limited partnership agreement)实现同样目的。二者均未由 EB-5 法律或法规加以定义,但移民规则会审查其条款所规定的内容。
  • 认购协议 (Subscription agreement)认购协议是投资人据以购买新商业企业 (NCE) 权益的合同,其中载明认购价格、投资人的各项陈述与保证、交割条件,以及在发行方设有托管安排时资金离开托管账户所依据的条款。
  • 十个全职就业岗位为符合条件的雇员创造十个全职就业岗位,是 EB-5 的就业创造要求:每位投资人的资本都必须各自产生其自己的十个岗位,这也是一个募集项目的经济报告必须为其所接纳的每一位投资人证明的数字。

已于 2026年8月10日 依据一手法源核对。 返回术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