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格
G-28 表格(Form G-28)
又称 G-28, Notice of Entry of Appearance as Attorney or Accredited Representative, notice of appearance。
G-28 表格,即《律师或经认证代表出庭通知书》(Notice of Entry of Appearance as Attorney or Accredited Representative),是使律师或经认证代表在 USCIS 案件中正式列入记录的文件,正因如此,它决定了 USCIS 将补件通知、各类通知和裁决送达给谁。
它决定什么
根据 8 CFR 292.4(a),出庭必须使用 DHS 表格办理,并且必须由申请人或请愿人以及代表本人共同签署;8 CFR 103.2(a)(3) 规定,未妥善签署的代理通知,将按从未提交处理。一经获得认可,出庭代理即持续有效,直至其所办理的案件终结,且只能通过代表以书面形式撤回,或通过新代表提交新表格而被取代;向行政上诉办公室(AAO)提起上诉时须另行提交一份新表格。此后,8 CFR 292.5(a) 将每一份通知、送达、补件要求和裁决都送交列入记录的代表,而非当事人本人。这正是在区域中心项目中此项选择至关重要的原因。投资人的 I-526E 表格是投资人本人的请愿,因此若允许项目方的律师事务所在其上出庭代理,意味着投资人的邮件将经由一名其另一客户即为该发行方的律师转手,而这正是 8 U.S.C. 1153(b)(5)(F)(i)(IV)(bb) 要求在 I-956F 表格发行文件中披露的利益冲突之一。该表格本身免费。
相关术语
- I-526E 表格,区域中心投资者移民申请(Immigrant Petition by Regional Center Investor)I-526E 表格,即区域中心投资者移民申请,是投资者向 USCIS 提交、以就投入某项已由指定区域中心提交 I-956F 表格的募集项目中的汇集资本主张 INA 203(b)(5)(E) 项下 EB-5 类别的申请。
- I-956F 表格(Form I-956F,商业企业投资批准申请)Form I-956F,即《商业企业投资批准申请》(Application for Approval of an Investment in a Commercial Enterprise),是指定区域中心必须针对每一项具体投资募集项目提交的申请,须在任何投资人就该募集项目递交移民申请之前提交。
- 区域中心(Regional Center)区域中心是经 USCIS 指定的经济单位,可为公营或私营,用于在一个划定的、连续且有限的地理区域内主办集合式 EB-5 投资,并且它是唯一一条申请可以将间接就业和引致就业计入的途径。
- 移民律师 (Immigration attorney)移民律师是为 EB-5 投资人准备申请材料、并以 Form G-28 向 USCIS 出具出庭代理声明的律师;根据 8 CFR 103.2(a)(3),该角色只保留给在美国某一州取得执业资格的律师、在美国境外事务中执业且在外国取得资格的律师,或经移民上诉委员会(Board of Immigration Appeals)认可的代表。
- I-290B 表格(上诉或动议通知书,Notice of Appeal or Motion)I-290B 表格,即上诉或动议通知书(Notice of Appeal or Motion),是承载三种不同请求的同一份表格:向行政上诉办公室(AAO)提起的上诉、基于新事实提出的重开动议,以及基于法律错误提出的重新审议动议。
已于 2026年8月10日 依据一手法源核对。 返回术语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