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方角色

移民律师 (Immigration attorney)

又称 EB-5 attorney, EB-5 lawyer, immigration lawyer。

移民律师是为 EB-5 投资人准备申请材料、并以 Form G-28 向 USCIS 出具出庭代理声明的律师;根据 8 CFR 103.2(a)(3),该角色只保留给在美国某一州取得执业资格的律师、在美国境外事务中执业且在外国取得资格的律师,或经移民上诉委员会(Board of Immigration Appeals)认可的代表。

它决定什么

代理关系通过 Form G-28 确立,若律师在美国境外执业则通过 Form G-28I 确立;8 CFR 292.4(a) 要求申请人签署该表格,USCIS 才会承认该出庭代理。8 CFR 1.2 将律师定义为某一州、领地、属地或哥伦比亚特区最高法院律师协会的信誉良好会员,且未受任何限制执业的命令约束,因此外国顾问或移民中介不能作为律师在 I-526E 上签字。由此引出两个 EB-5 特有的要点。8 U.S.C. 1153(b)(5)(I)(v)(III) 将区域中心和新商业企业的律师列为与区域中心相关联的各方之一,因此该发行项目介绍给你的律师可能已经在为该项目服务。其次,1153(b)(5)(K)(iv) 要求每一份投资人申请都必须附带一份由投资人签署的披露,说明区域中心或新商业企业所知悉的、任何人已经或将要就该投资收取的全部费用、持续性权益及其他报酬。向在你的 G-28 上签字的律师支付的推荐费就属于此列,因此在你签字之前要先阅读该披露。

法律依据:8 CFR 103.2(a)(3),即规范谁可以在福利申请中代理申请人的条款;8 CFR 1.2;8 CFR 292.4(a);8 U.S.C. 1153(b)(5)(I)(v)(III) 和 (K)(iv);USCIS 关于 G-28(Notice of Entry of Appearance as Attorney or Accredited Representative)和 G-28I 的表格页面,两者均于 2026 年 8 月 4 日最后审阅。8 CFR 292.1(a) 是范围更广的代理清单,还允许无偿的法学院学生、法学毕业生、信誉良好的个人和获认可的外国官员,因此在引用谁可以提交 EB-5 申请时,它是错误的条款。

相关术语

  • G-28 表格(Form G-28)G-28 表格,即《律师或经认证代表出庭通知书》(Notice of Entry of Appearance as Attorney or Accredited Representative),是使律师或经认证代表在 USCIS 案件中正式列入记录的文件,正因如此,它决定了 USCIS 将补件通知、各类通知和裁决送达给谁。
  • 证券律师(Securities attorney)证券律师是处理 EB-5 证券发行事务的律师,而非办理移民申请的律师,其工作对象是私募备忘录、认购协议与经营协议,以及使这些权益无需依据 1933 年《证券法》第 5 条注册即可出售的豁免。
  • 直接推广人与第三方推广人 (Direct and Third-Party Promoter)直接推广人或第三方推广人,是指向移民投资者推广区域中心、新商业企业、关联创造就业实体或 EB-5 证券发行人的任何人,包括移民中介及其子代理和雇员在内,此类人在开展前述推广之前必须使用 Form I-956K 向 USCIS 登记。
  • 区域中心(Regional Center)区域中心是经 USCIS 指定的经济单位,可为公营或私营,用于在一个划定的、连续且有限的地理区域内主办集合式 EB-5 投资,并且它是唯一一条申请可以将间接就业和引致就业计入的途径。

已于 2026年8月10日 依据一手法源核对。 返回术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