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本身
区域中心(Regional Center)
又称 RC, EB-5 regional center, designated regional center。
区域中心是经 USCIS 指定的经济单位,可为公营或私营,用于在一个划定的、连续且有限的地理区域内主办集合式 EB-5 投资,并且它是唯一一条申请可以将间接就业和引致就业计入的途径。
它决定什么
指定通过 Form I-956(区域中心指定申请,Application for Regional Center Designation)提出申请。随后每一项投资项目都需要各自的 Form I-956F(商业企业投资批准申请,Application for Approval of an Investment in a Commercial Enterprise),区域中心必须在任何投资者为该项目提交 Form I-526E 之前提交该申请。起决定作用的是提交,而非批准;等待 I-956F 获批会让投资者损失一个优先日,因为优先日是由投资者本人的申请被恰当提交之日确定的。间接就业(包括直接和间接雇员支出其工资时所创造的引致就业)最多可满足十个就业岗位要求中的 90%。对于依据持续不足两年的建筑活动估算的间接就业,适用一个单独且更低的 75% 上限。区域中心之外的企业无法使用上述任何一个比例,因为它的十个就业岗位必须全部直接创造。USCIS 只公布中心的名称、区域中心编号(Regional Center ID)以及该中心可运营的州,从不公布地址或城市。
相关术语
- 区域中心项目(Regional Center Program)区域中心项目是 EB-5 的一个分支,投资者在该分支下通过一家获得指定的区域中心提交申请,并可将间接创造的就业岗位计入十个就业岗位的要求,其授权有效期至 2027 年 9 月 30 日。
- 新商业企业(New commercial enterprise, NCE)新商业企业,通常简称为NCE,是在美国设立的营利性实体,它接收EB-5投资人的资本,并以此换取给予投资人一份股权权益,整个申请正是围绕这家企业构建的。
- 创造就业实体 (Job-creating entity, JCE)创造就业实体,即 JCE,是区域中心 EB-5 项目中接收投资资本的美国企业,资本或者直接来自投资人,或者通过新商业企业转入,并负责创造每位投资人的申请必须计入的十个全职就业岗位。
- 8 U.S.C. 1153(b)(5)(EB-5 法条)8 U.S.C. 1153(b)(5),在申请文件中援引为 INA 203(b)(5),是设立 EB-5 类别的法条;自 EB-5 Reform and Integrity Act of 2022 起,投资金额、签证预留、就业创造上限以及祖父条款保护都写入了法条本身。它从子段 (A) 一直延续到子段 (S)。
已于 2026年8月10日 依据一手法源核对。 返回术语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