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格
I-290B 表格(上诉或动议通知书,Notice of Appeal or Motion)
又称 I-290B, Notice of Appeal or Motion。
I-290B 表格,即上诉或动议通知书(Notice of Appeal or Motion),是承载三种不同请求的同一份表格:向行政上诉办公室(AAO)提起的上诉、基于新事实提出的重开动议,以及基于法律错误提出的重新审议动议。
它决定什么
8 CFR 103.3(a)(2)(i) 规定自决定送达之日起有 30 天可提起上诉,8 CFR 103.5(a)(1)(i) 规定任一动议均有 30 天期限,其中只有逾期的重开动议可获宽免,且仅限于延误合理且非申请人所能控制的情形。8 CFR 103.8(b) 在通知以邮寄方式送出时另加三天,因此 USCIS 按 33 天计算,且送达指的是 USCIS 寄出决定之日,而非决定送达之日。撤销的期限要严苛得多:8 CFR 205.2(d) 规定,对已获批准的申请(如 I-526 或 I-526E)的撤销提起上诉,有 15 天,若为邮寄则为 18 天。USCIS 对 I-526、I-526E、I-956 或 I-956F 的拒批同时接受上诉与动议。I-829 的拒批则不同:8 CFR 216.6(d)(2) 禁止任何上诉,动议是在 USCIS 层面的唯一途径,真正的审查发生在遣返程序中移民法官面前。费用为 $800,不设在线申请,表格须寄至指定的直接送件地址,而非 AAO 本身。
相关术语
- 行政上诉办公室(Administrative Appeals Office,AAO)行政上诉办公室(AAO)是USCIS内部负责审查EB-5投资者申请、区域中心申请以及项目批准被拒决定的机构,它会对全部案卷重新审查,而非尊重下级审案官员的裁断;在其审查程序被穷尽之前,任何法院都不得受理某项EB-5裁定。
- 拒批与撤销 (Denial and revocation)拒批 (denial) 与撤销 (revocation) 是 USCIS 否决 EB-5 申请的两种方式:拒批是驳回一份未能证明符合资格的申请,撤销则是收回一份已经作出的批准,正因如此,一份已获批的 EB-5 申请永远不算最终尘埃落定。
- I-829 表格(Form I-829)I-829 表格,即投资者撤销永久居民身份条件申请书,是 EB-5 有条件永久居民在该身份满两周年之前的 90 天内向 USCIS 提交的申请书,请求 USCIS 确认资本已经投入、十个就业岗位已经创造,并将绿卡转为无条件。
- I-526E 表格,区域中心投资者移民申请(Immigrant Petition by Regional Center Investor)I-526E 表格,即区域中心投资者移民申请,是投资者向 USCIS 提交、以就投入某项已由指定区域中心提交 I-956F 表格的募集项目中的汇集资本主张 INA 203(b)(5)(E) 项下 EB-5 类别的申请。
- 拟拒绝通知 (Notice of Intent to Deny, NOID)拟拒绝通知,即 NOID,是 USCIS 出具的书面通知,表明审案官已作出拟拒绝的初步结论,载明理由,并允许在一个绝不超过30天的期限内作出一次答复。在 EB-5 申请中,它始终属于自由裁量事项,申请人绝无权要求发放,且 USCIS 可以不发放 NOID 而直接拒绝。
已于 2026年8月10日 依据一手法源核对。 返回术语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