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与结构

基础设施项目(Infrastructure project)

又称 infrastructure set-aside, public works project。

通往 $800,000 EB-5 投资额的第二条途径,仅通过区域中心项目提供,其中政府实体本身即为创造就业实体,并与区域中心或新商业企业(NCE)签订合同,以接收投资者的资本,作为维护、改善或建设某一公共工程项目的融资。

它决定什么

法律规定了必须同时成立的若干要件:该资本投资项目载于已提交或已获批准的商业计划之中;由某一政府实体管理,法律以联邦、州或地方的机构或当局作为示例;同一政府实体即为创造就业实体,并根据区域中心项目与区域中心或新商业企业签订合同,以接收该资本投资;且这笔资金用于维护、改善或建设某一公共工程项目的融资。该定义在一个具体方面是狭窄的。由于政府实体必须以创造就业实体的身份亲自接收资本,仅向私人开发商颁发许可、出租土地或提供拨款的政府,并不能使项目落入该定义。 这条途径仅属于区域中心项目。该定义要求资本须在该项目下被接收,且 USCIS 声明独立投资者不能通过基础设施项目确立资格,因此该途径不向在区域中心之外提交的 Form I-526 开放。USCIS 在审裁 Form I-956F 时裁定这一问题,并将该选项适用于在 2022 年 5 月 14 日当日或之后提交的区域中心申请。 基础设施项目是通往 $800,000 的另一条途径,而非对该金额的例外,因为同样的 $800,000 适用于目标就业区(TEA)。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者动用 2% 的签证预留额度。该 $800,000 将于 2027 年 1 月 1 日首次调整,届时将变为标准投资额的 75%。

法律依据:8 U.S.C. 1153(b)(5)(D)(iv)(基础设施项目的定义);8 U.S.C. 1153(b)(5)(B)(iii)(I)(由 DHS 判定项目是否符合该定义);8 U.S.C. 1153(b)(5)(B)(i)(I)(cc)(2% 预留额度);8 U.S.C. 1153(b)(5)(C)(ii)(目标就业区或基础设施项目适用 $800,000);8 U.S.C. 1153(b)(5)(C)(iii)(II)(自 2027 年 1 月 1 日起调整为标准金额的 75%);USCIS Policy Manual 第 6 卷,Part G,第 2 章,Section A(6),引作 6 USCIS-PM G.2(A)(6)(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volume-6-part-g-chapter-2)

相关术语

  • 目标就业区(TEA)目标就业区(TEA)是指乡村地区,或者由国土安全部部长认定为高失业率地区的区域;投资于此类地区的 EB-5 投资所需资本为 $800,000,而非 $1,050,000。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也可通过另一条路径达到同样的 $800,000,但其本身并非目标就业区。
  • 签证预留额度 (Visa set-asides)每个财政年度EB-5签证名额中被预留出来的部分:20%用于投资农村地区,10%用于高失业地区,2%用于基础设施项目,因此32%为预留额度,68%为非预留额度。
  • 创造就业实体 (Job-creating entity, JCE)创造就业实体,即 JCE,是区域中心 EB-5 项目中接收投资资本的美国企业,资本或者直接来自投资人,或者通过新商业企业转入,并负责创造每位投资人的申请必须计入的十个全职就业岗位。
  • I-956F 表格(Form I-956F,商业企业投资批准申请)Form I-956F,即《商业企业投资批准申请》(Application for Approval of an Investment in a Commercial Enterprise),是指定区域中心必须针对每一项具体投资募集项目提交的申请,须在任何投资人就该募集项目递交移民申请之前提交。
  • 农村地区(Rural area)进入目标就业区(TEA)的两条路径之一:既位于所有大都市统计区之外,又位于任何人口达到或超过20,000人的城市或城镇外部边界之外的地区。

已于 2026年8月10日 依据一手法源核对。 返回术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