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本身
创造就业实体 (Job-creating entity, JCE)
又称 JCE, job creating entity, affiliated job-creating entity。
创造就业实体,即 JCE,是区域中心 EB-5 项目中接收投资资本的美国企业,资本或者直接来自投资人,或者通过新商业企业转入,并负责创造每位投资人的申请必须计入的十个全职就业岗位。
它决定什么
8 U.S.C. 1153(b)(5)(D)(v) 将创造就业实体定义为在美国成立、以持续经营合法业务为目的的任何组织,不限组织形式,公有或私有均可,包括控股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或关联公司,该组织在区域中心项目下接收或为接收来自外国投资人或来自新商业企业的资本投资而设立,并负责创造就业以满足 subparagraph (A)(ii),即每位投资人十个全职就业岗位。该术语属于区域中心项目。它在 8 CFR 204.6 中完全不出现,独立投资人没有 JCE,因为必须由新商业企业本身创造就业。与 8 U.S.C. 1153(b)(5)(D)(vi) 要求必须以营利为目的的新商业企业不同,JCE 不带营利性要求。正因如此,在基础设施项目中,JCE 是负责管理该项目的政府实体,根据 8 U.S.C. 1153(b)(5)(D)(iv),它与区域中心或新商业企业签约,将该资本作为某项公共工程项目的融资加以接收。实践中,JCE 是开发商或运营公司,通常是与 NCE 相分离的公司,但法律并不要求分离:8 U.S.C. 1153(b)(5)(E)(iv)(I) 将新商业企业或创造就业实体任一方的雇员计为担任一个直接创造的就业岗位。由对区域中心或新商业企业拥有实质性权力地位的人所控制、管理或拥有的 JCE,也就是 8 U.S.C. 1153(b)(5)(H)(v) 中的判定标准,根据 8 U.S.C. 1153(b)(5)(D)(i) 属于关联创造就业实体。关联的代价不止于披露。根据 8 U.S.C. 1153(b)(5)(Q)(iii),转入关联 JCE 的资本必须存放在单独账户中,直至其被投入原定项目为止,且该实体必须在投入后 30 天内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根据 8 U.S.C. 1153(b)(5)(H)(i)(II),由外国主权财富基金拥有的载体只能在非关联的 JCE 中持有所有权。
相关术语
- 新商业企业(New commercial enterprise, NCE)新商业企业,通常简称为NCE,是在美国设立的营利性实体,它接收EB-5投资人的资本,并以此换取给予投资人一份股权权益,整个申请正是围绕这家企业构建的。
- 区域中心(Regional Center)区域中心是经 USCIS 指定的经济单位,可为公营或私营,用于在一个划定的、连续且有限的地理区域内主办集合式 EB-5 投资,并且它是唯一一条申请可以将间接就业和引致就业计入的途径。
- 8 U.S.C. 1153(b)(5)(EB-5 法条)8 U.S.C. 1153(b)(5),在申请文件中援引为 INA 203(b)(5),是设立 EB-5 类别的法条;自 EB-5 Reform and Integrity Act of 2022 起,投资金额、签证预留、就业创造上限以及祖父条款保护都写入了法条本身。它从子段 (A) 一直延续到子段 (S)。
已于 2026年8月10日 依据一手法源核对。 返回术语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