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与结构

有担保债务(Secured indebtedness)

又称 collateral, loan collateral, secured loan。

由投资人个人承担主要责任、并以投资人本人资产作担保的债务。只有当债务凭证本身被投入企业时,这类债务才计入 EB-5 的投资资本要求;而当投资人投入的是以这些资产抵押借来的现金时,则不计入。

它决定什么

8 CFR 204.6(e) 规定,在投资人个人承担主要责任、债务以投资人拥有的资产作担保、且新商业企业的任何资产均未为该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债务可计为资本。该表述如今已不再单独具有约束力。对于在 2022 年 3 月 15 日当日或之后提交的申请,具有约束力的定义来自成文法,即 8 U.S.C. 1153(b)(5)(D)(ii),其中不含任何关于债务的条款:资本指现金以及由投资人拥有并控制的所有不动产、动产或混合的有形资产。USCIS 将该法规表述适用于在该日期之前提交的申请;但当投入的是债务或本票时,USCIS 仍继续适用担保物条件,将金额上限设为所抵押资产的公平市场价值,并要求本票项下几乎全部应付款项须在两年内到期支付。该标准不适用于借来的现金。自 2018 年 11 月 30 日起,即 Zhang 案地区法院判决之日,USCIS 不再将债务解释为包括投入贷款所得款项,因此以资产抵押筹得的现金即视为现金。贷款必须出于善意作出,且不得用于规避 8 U.S.C. 1153(b)(5)(L)(iii) 项下的资金来源规则;该条适用于在 2022 年 5 月 14 日当日或之后提交的申请,并且还要求提供来自贷款人的记录。请勿将上述任何内容与 8 U.S.C. 1153(b)(5)(D)(ii)(III)(bb) 混淆,后者将投资人与企业之间以本票、债券或其他债务安排换取的资本排除在外;该条针对的是投资人持有债权,而非投资人负有债务。

法律依据:8 U.S.C. 1153(b)(5)(D)(ii),资本的成文法定义,对在 2022 年 3 月 15 日当日或之后提交的申请具有约束力(https://uscode.house.gov/view.xhtml?req=granuleid:USC-prelim-title8-section1153&num=0&edition=prelim);8 U.S.C. 1153(b)(5)(L)(iii);8 CFR 204.6(e);6 USCIS-PM G.2(A)(1)、G.2(A)(4) 和 G.2 n.14(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volume-6-part-g-chapter-2);Zhang v. USCIS, 978 F.3d 1314 (D.C. Cir. 2020),确认了 USCIS 认定为 2018 年 11 月 30 日的地区法院判决;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Assoc. Comm. 1998);Matter of Hsiung, 22 I&N Dec. 201 (Assoc. Comm. 1998)。编者注:请勿链接 8 CFR 204.6 的 eCFR 页面,它呈现的是 2019 年 Modernization Rule 的文本,该文本已被 Behring Regional Center LLC v. Wolf, 544 F. Supp. 3d 937 (N.D. Cal. 2021) 撤销,且仍显示 $1,800,000 和 $900,000。USCIS 在 6 USCIS-PM G.2 n.2 中说明,其法规链接指向该规则生效之前有效的文本。

相关术语

  • 保证回报 (Guaranteed return)一种承诺,即保证投资人将获得设定的回报,或将收回本金;就其所保证的金额而言,EB-5 法规将其从计入的投资资本中剔除。
  • 资本账户(Capital account)有限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LLC)为每位投资人设立的账簿,记录已投入的资本、分配的利润与亏损,以及分回的任何款项。这是一个会计术语,不是移民术语。

已于 2026年8月10日 依据一手法源核对。 返回术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