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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5 法规(8 CFR 204.6)

又称 the EB-5 regulation, 204.6, 8 C.F.R. 204.6。

8 CFR 204.6 是 EB-5 法规,它仍然提供雇员、全职就业和困境企业的实用定义,但如今印在《联邦法规汇编》(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中的文本是一家法院已撤销的 2019 年版本,而 USCIS 实际适用的是 2019 年之前的措辞。

它决定什么

该条款尚未为 EB-5 Reform and Integrity Act of 2022 而重写,因此它仍然决定的是术语定义。全职就业 (full-time employment) 指每周要求至少 35 个工作小时的职位;两名或更多符合资格的雇员分担一个全职职位的工作分担安排算作全职就业;兼职职位的组合永远不算,即使工作小时相加达到标准也不算。雇员、符合资格的雇员和困境企业也只在这里定义,USCIS 就每一项均援引 8 CFR 204.6(e)。 资本 (capital) 已不再列在该清单上。RIA 将其法定定义置于 8 U.S.C. 1153(b)(5)(D)(ii),USCIS 将其适用于 2022 年 3 月 15 日当日或之后提交的每一份申请。它禁止带有保证回报率的投资资本,以及带有合同性偿还权利的资本,例如强制赎回。第 (e) 段不含这两项禁止。 在未核对之前,切勿引用印出的条款。Behring Regional Center LLC v. Wolf 彻底撤销了 2019 年现代化规则 (Modernization Rule),而不仅仅是其中的美元数字,而 DHS 从未发布规则将被撤销的措辞从 CFR 中删除,因此如今 eCFR 上的文本就是被撤销的文本。USCIS 适用的是 8 CFR 204.6 在 2019 年 11 月 20 日时的版本。由此引出三个陷阱。第 (f) 段中的 $1,800,000 和 $900,000 已失效:对于 2022 年 3 月 15 日当日或之后提交的申请,8 U.S.C. 1153(b)(5)(C) 规定为 $1,050,000,或在目标就业区或基础设施项目中为 $800,000。第 (d) 段中的优先日保留已失效:现行的第 (d) 段并不授予任何优先日保留。第 (j)(3) 段中的五年报税表期限和十五年判决期限已被 8 U.S.C. 1153(b)(5)(L) 取代,后者要求七年的报税表,且对判决不设时间限制。 2026 年 7 月 2 日,DHS 提议删除并保留 8 CFR 204.6,并将 EB-5 移入 8 CFR 第 204 部分新设的子部分 D,从全职就业定义中删去工作分担,并取消困境企业途径。评论期于 2026 年 8 月 31 日结束。上述内容尚无一项成为法律。

法律依据:8 CFR 204.6(d)、(e)、(f) 和 (j)(3) (https://www.ecfr.gov/current/title-8/section-204.6);8 U.S.C. 1153(b)(5)(C)、(D)(ii) 和 (L) (https://uscode.house.gov/view.xhtml?req=granuleid:USC-prelim-title8-section1153);Behring Regional Center LLC v. Wolf, 544 F. Supp. 3d 937 (N.D. Cal. 2021), No. 20-cv-09263-JSC,2021 年 6 月 22 日裁决;USCIS Policy Manual, 第 6 卷, G 部分, 第 2 章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volume-6-part-g-chapter-2);91 FR 40676 (2026 年 7 月 2 日) (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documents/2026/07/02/2026-13392/eb-5-reform-and-integrity-act-of-2022-ensuring-the-integrity-of-the-eb-5-program-automatic)

相关术语

  • 8 U.S.C. 1153(b)(5)(EB-5 法条)8 U.S.C. 1153(b)(5),在申请文件中援引为 INA 203(b)(5),是设立 EB-5 类别的法条;自 EB-5 Reform and Integrity Act of 2022 起,投资金额、签证预留、就业创造上限以及祖父条款保护都写入了法条本身。它从子段 (A) 一直延续到子段 (S)。
  • 2022年EB-5改革与诚信法案(EB-5 Reform and Integrity Act of 2022,RIA)2022年EB-5改革与诚信法案(EB-5 Reform and Integrity Act of 2022)是《2022年综合拨款法案》(Consolidated Appropriations Act, 2022)的第BB分卷(Division BB),即Public Law 117-103,于2022年3月15日核准通过,它重写了《移民与国籍法》(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中的EB-5类别。
  • 新商业企业(New commercial enterprise, NCE)新商业企业,通常简称为NCE,是在美国设立的营利性实体,它接收EB-5投资人的资本,并以此换取给予投资人一份股权权益,整个申请正是围绕这家企业构建的。
  • 区域中心(Regional Center)区域中心是经 USCIS 指定的经济单位,可为公营或私营,用于在一个划定的、连续且有限的地理区域内主办集合式 EB-5 投资,并且它是唯一一条申请可以将间接就业和引致就业计入的途径。

已于 2026年8月10日 依据一手法源核对。 返回术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