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与结构

过桥融资(Bridge financing)

又称 bridge loan, interim financing。

过桥融资是指开发商或新商业企业(NCE)的负责人在EB-5资金到位之前,为启动项目而使用的临时性债务或股权融资,随后由EB-5资金取代该项融资。

它决定什么

USCIS允许新商业企业就过桥支出所创造的就业主张就业计入,前提是被取代的那笔融资确属临时性质。一般而言,在取得该临时融资之前,就应已考虑以EB-5资金予以取代。如果并未如此考虑,只要该项融资本身在设立时即被视为一笔短期资金、拟由更为永久的长期融资取代,则就业计入仍然成立;这涵盖了原本预期的传统融资落空这一常见情形。由该条件可推出,已经作为永久长期融资存在的资金并非过桥融资,取代此类资金不产生任何就业计入。另外,投资的全部金额必须提供给对创造就业负有最直接责任的一个或多个企业使用。如果新商业企业并非创造就业的实体,则资金必须先进入新商业企业,然后再提供给一个或多个创造就业的实体使用。

法律依据:《USCIS政策手册》第6卷第G部分第2章第D.1节,过桥融资(6 USCIS-PM G.2(D)(1))(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volume-6-part-g-chapter-2);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179 (Assoc. Comm. 1998) (https://www.justice.gov/eoir/vll/intdec/vol22/3360.pdf)。Izummi是USCIS的第108号脚注,仅支持最后两句关于资金必须提供给何处使用的内容,并不支持过桥融资规则本身。

相关术语

  • 贷款模式(Loan model)贷款模式是一种区域中心(regional center)结构,其中新商业企业(NCE)将汇集的投资人资本贷给一个独立的创造就业实体(job creating entity),该实体通常是项目开发商控制的公司,而不是由新商业企业持有其股权。
  • 资本结构层级 (Capital stack)资本结构层级是指按求偿优先级对一个项目的各类资金来源进行的排序,从优先债务(senior debt)开始,它最先获得偿付、最后承担损失,往下经过夹层债务(mezzanine debt)和优先股权(preferred equity),直到普通股权(common equity),后者最后获得偿付、最先承担损失。这是一个金融术语,而非 EB-5 术语:EB-5 的成文法或法规中没有任何内容规定一个项目的 EB-5 资金必须排在哪个位置。
  • 优先债务(Senior debt)优先债务是在项目资本结构中排在第一位的借款,通常以项目资产的第一顺位留置权作担保,无论是从项目现金流中受偿,还是在借款人违约时从抵押物中受偿,它都优先于所有次级债权受偿,其中包括EB-5贷款。

已于 2026年8月10日 依据一手法源核对。 返回术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