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与结构

贷款模式(Loan model)

又称 贷款结构。

贷款模式是一种区域中心(regional center)结构,其中新商业企业(NCE)将汇集的投资人资本贷给一个独立的创造就业实体(job creating entity),该实体通常是项目开发商控制的公司,而不是由新商业企业持有其股权。

它决定什么

法律将这两家公司分别定义:新商业企业(NCE)是接收投资人资本的实体,创造就业实体是从该企业接收这笔资本并对就业负责的实体,见8 U.S.C. 1153(b)(5)(D)(vi)和(v),这一术语被法律与区域中心(regional center)项目绑定。使一种结构成为贷款模式而非股权模式的,是该企业在借款方中所处的地位,即债权人的债权而非所有权股份;USCIS表示,随Form I-956F提交的商业计划书应载明属于哪一种,列出股权、贷款或某种其他金融安排。开发商控制是惯常情形,但并非构成要件:创造就业实体可以是无关联方,法律为由区域中心或该企业背后的人所控制的实体保留了一个单独的称谓,即关联创造就业实体(affiliated job creating entity),见8 U.S.C. 1153(b)(5)(D)(i)。贷款是从该企业流向创造就业实体,而绝不是从投资人流向该企业,因为投资人与该企业之间以本票、债券、可转换债务或任何其他债务安排换取的资金根本不算作资本,见8 U.S.C. 1153(b)(5)(D)(ii)(III)(bb)。Matter of Izummi案本身就是一起关于合伙企业将投资人资金转贷出去的案件,该案要求全部金额须提供给与就业最直接相关的一家或多家企业,因此该企业在资金到达借款方之前所支付的行政、管理、法律、中介和承销费用,均不计入最低投资额。还款是将资金返还给该企业,而不是返还给投资人,法律将再部署(redeployment)的前提条件设定为创造就业实体已偿还其所借入的资本,见8 U.S.C. 1153(b)(5)(F)(v)(I)(cc)。这一称谓属于行业用语:无论是法律还是USCIS都没有写明"贷款模式(loan model)"。

法律依据:8 U.S.C. 1153(b)(5)(D)(i)、(D)(ii)(III)(bb)、(D)(v)和(D)(vi);8 U.S.C. 1153(b)(5)(F)(i)和(F)(v)(I)(cc);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179 (Assoc. Comm. 1998);USCIS政策手册,第6卷,G部分,第5章,B.2节(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volume-6-part-g-chapter-5);USCIS政策手册,第6卷,G部分,第2章,A.2和A.3节(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volume-6-part-g-chapter-2)

相关术语

  • 股权模式(Equity model)股权模式(Equity model)是业内对一种结构的称呼,在该结构中,新商业企业对创造就业实体取得所有权权益,而不是向其发放贷款。它只描述交易中的这一段:投资人自己的资本始终作为股权投入新商业企业,绝不作为贷款。
  • 夹层债务 (Mezzanine debt)夹层债务是一种排位低于优先级贷款人、高于所有股权持有人的贷款。在区域中心贷款模式中,它是新商业企业向创造就业实体发放的贷款常见采用的排位。它描述的是那笔贷款,而不是投资人自己的出资;投资人的出资必须是新商业企业中的股权,而不能是债务。
  • 资本结构层级 (Capital stack)资本结构层级是指按求偿优先级对一个项目的各类资金来源进行的排序,从优先债务(senior debt)开始,它最先获得偿付、最后承担损失,往下经过夹层债务(mezzanine debt)和优先股权(preferred equity),直到普通股权(common equity),后者最后获得偿付、最先承担损失。这是一个金融术语,而非 EB-5 术语:EB-5 的成文法或法规中没有任何内容规定一个项目的 EB-5 资金必须排在哪个位置。
  • 过桥融资(Bridge financing)过桥融资是指开发商或新商业企业(NCE)的负责人在EB-5资金到位之前,为启动项目而使用的临时性债务或股权融资,随后由EB-5资金取代该项融资。

已于 2026年8月10日 依据一手法源核对。 返回术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