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程与时限

地址变更 (Change of Address)

又称 Form AR-11, AR-11, Alien's Change of Address Card。

地址变更是美国境内每一位已登记的非公民对 USCIS 所负有的义务,即在搬迁后十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告新地址;这一义务附着于登记本身,而非任何待决的案件,无论是搬到同一条街上,还是搬到全国另一端,都同样适用。

它决定什么

该义务规定在法条 INA 265(a), 8 U.S.C. 1305(a) 中,由美国境内每一位被要求登记的外国人承担,因此它既不取决于是否有待决的申请,也不会在绿卡到手时终止。USCIS 通过 USCIS 在线账户中的地址变更工具接收报告,它更倾向于这种方式,因为它几乎能即时更新其案件系统;或者通过邮寄纸质 AR-11 表格,这满足法律要求,但不会自动更新那些系统。A 类和 G 类签证持有人以及免签证访客属于例外。向邮政局提交的地址变更不会送达 USCIS,且 USCIS 的邮件不会被转寄。隐藏的代价在于程序层面:证据索取函、拟拒绝通知,或生物识别或面谈通知,都会寄往存档地址;根据 8 CFR 103.2(b)(13),未作回应或未赴约将以放弃论处而被拒绝,而在约定时间之前收到的地址变更,是少数几种能为未出席开脱的情形之一。8 U.S.C. 1306(b) 将这一未履行本身定为轻罪,可处最高 200 美元罚款或三十天监禁,或两者并处,并使当事人可被遣返,除非该未履行属于合理可原谅或非故意的情形。

法律依据:INA 265(a), 8 U.S.C. 1305(a) 规定十天义务;8 U.S.C. 1306(b) 规定轻罪、罚款及遣返后果;8 CFR 103.2(b)(13) 规定以放弃论处的拒绝,以及能为未出席开脱的地址变更。USCIS 的《How to Change Your Address》,最后审阅于 2026 年 8 月 4 日,以及 AR-11 表格页面,最后审阅于 2026 年 6 月 3 日,说明在线与纸质两种途径、邮政局警示,以及 A 类、G 类和免签证例外,这些内容在 8 U.S.C. 1305 本身中均未出现。法条承载义务,但不含例外或申请途径;USCIS 页面承载后者,但不含处罚。

相关术语

  • 证据补充要求(Request for Evidence, RFE)证据补充要求(Request for Evidence,简称 RFE)是 USCIS 发出的书面通知,说明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尚不足以证明符合资格,并要求指定的补充证据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送达 USCIS,该期限绝不得超过十二周,且不得延长。它是审理过程中的一个阶段,而非拒批,但 USCIS 并无义务在拒批之前先发出 RFE。
  • 身份调整(Adjustment of Status,AOS)身份调整(Adjustment of Status)是依据 8 U.S.C. 1255 的程序,已经身处美国境内的人无需离境即可成为永久居民,通过提交 I-485 表办理,而不必在境外领事馆领取移民签证。办理身份调整的 EB-5 投资人获得为期两年的有条件永久居留权,与领事程序申请人在入境时取得的身份相同。
  • 797号表格通知(Form I-797)Form I-797 并不是任何人需要填写的表格,而是 USCIS 就某个案件发出的一系列通知,包括不带后缀的 I-797 以及后缀 A 至 F 的各类通知,每一种传达不同的信息,从收件回执到证据补件要求不等。
  • 合法永久居民 (Lawful Permanent Resident, LPR)合法永久居民是指根据 8 U.S.C. 1101(a)(20) 以移民身份被合法赋予在美国永久居留特权的人,这也是 EB-5 案件所带来的身份:前两年为附条件身份,待 Form I-829 获批后转为无条件身份。

已于 2026年8月10日 依据一手法源核对。 返回术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