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程与时限

合法永久居民 (Lawful Permanent Resident, LPR)

又称 LPR, green card holder, permanent resident。

合法永久居民是指根据 8 U.S.C. 1101(a)(20) 以移民身份被合法赋予在美国永久居留特权的人,这也是 EB-5 案件所带来的身份:前两年为附条件身份,待 Form I-829 获批后转为无条件身份。

它决定什么

该身份不会随绿卡到期而失效。该身份持续有效,直至持有人归化入籍、放弃该身份、被下令遣返,或被撤销;对于本就不具备资格的人,USCIS 可在批准后五年内予以撤销。Form I-551 即绿卡,是该身份及工作许可的证明,而非身份本身。随之而来的还有各项义务。根据 26 U.S.C. 7701(b)(1)(A)(i),在持有该身份的任何一个日历年度内,合法永久居民即成为就全球收入纳税的美国税务居民,仅受 7701(b)(6) 中税收协定决胜规则的约束;而 8 U.S.C. 1305(a) 要求在每次地址变更后十天内提交书面通知。EB-5 投资人根据 8 U.S.C. 1186b 以附条件方式持有该身份,而 8 CFR 216.1 赋予附条件居民与其他任何永久居民相同的权利、特权、责任与义务。

法律依据:8 U.S.C. 1101(a)(20) 提供定义;8 U.S.C. 1186b (INA 216A) 规定 EB-5 案件中的附条件基础;8 CFR 216.1 规定附条件居民与无条件居民的同等地位;26 U.S.C. 7701(b)(1)(A)(i) 与 7701(b)(6) 规定税务居民身份与协定决胜规则;8 U.S.C. 1305(a) 规定十天地址变更通知。USCIS 发布的 Maintaining Permanent Residence(最后更新于 2025 年 9 月 12 日)是关于放弃、撤销与遣返这几种身份终止方式的来源,但其中不含任何法定定义。

相关术语

  • 有条件永久居留权(Conditional Permanent Residence,CPR)有条件永久居留权是 EB-5 投资者及其配偶和子女在最初两年内所持有的身份:它是完整的合法永久居留权,以有效期两年的绿卡为凭证,其附加条件必须通过 Form I-829 予以解除,否则该身份终止。
  • 入籍归化(Naturalization)入籍归化(Naturalization)是合法永久居民成为美国公民的程序。根据 8 U.S.C. 1427(a),该程序要求:在获得合法永久居留许可后连续居住五年,在此期间实际身处美国的时间不少于其中的一半,在提交申请所在的州居住满三个月,并具备良好道德品行。
  • 放弃居民身份 (Abandonment of Residence)放弃居民身份是指因持有人的行为表明其不再有意将美国作为永久居所,从而丧失合法永久居民身份,最常见的情形是永久移居国外、在已不再属于临时访问的情况下滞留境外,或在美国纳税申报表上主张非居民身份。
  • I-829 表格(Form I-829)I-829 表格,即投资者撤销永久居民身份条件申请书,是 EB-5 有条件永久居民在该身份满两周年之前的 90 天内向 USCIS 提交的申请书,请求 USCIS 确认资本已经投入、十个就业岗位已经创造,并将绿卡转为无条件。
  • 身份调整(Adjustment of Status,AOS)身份调整(Adjustment of Status)是依据 8 U.S.C. 1255 的程序,已经身处美国境内的人无需离境即可成为永久居民,通过提交 I-485 表办理,而不必在境外领事馆领取移民签证。办理身份调整的 EB-5 投资人获得为期两年的有条件永久居留权,与领事程序申请人在入境时取得的身份相同。

已于 2026年8月10日 依据一手法源核对。 返回术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