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程与时限

证据补充要求(Request for Evidence, RFE)

又称 RFE。

证据补充要求(Request for Evidence,简称 RFE)是 USCIS 发出的书面通知,说明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尚不足以证明符合资格,并要求指定的补充证据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送达 USCIS,该期限绝不得超过十二周,且不得延长。它是审理过程中的一个阶段,而非拒批,但 USCIS 并无义务在拒批之前先发出 RFE。

它决定什么

当所需的初始证据缺失,或所提交的材料不足以证明符合资格时,USCIS 可以发出 RFE;但自 2026 年 8 月 5 日的 Policy Alert PA-2026-05 起,在上述任一情形下 USCIS 均可径行拒批,因此 RFE 是一种酌情给予的宽待,而非有保障的第二次机会。最长答复期限为十二周,USCIS 按 84 天计算;若通知以邮寄方式送达,则另加 3 天,即自邮寄之日起 87 天。不得给予任何延期,且过去对寄往境外的通知另加 14 天的做法已被撤销。逾期答复或完全不予答复,USCIS 均可据此以放弃申请、依据现有记录,或两者兼有的理由拒批该申请。只提交所要求材料的一部分,视为请求依据现有记录作出裁决,USCIS 不会等待其余材料,也不会再发出第二份 RFE。答复必须证明该申请在提交之日即已符合资格,因此 RFE 不能用于事后补救以弥补缺陷。针对初始证据的 RFE 会使 USCIS 的处理计时重新开始,而针对补充证据的 RFE 只是暂停计时。

法律依据:8 CFR 103.2(b)(8)(ii) 和 (iii) 规定何时可发出 RFE,(b)(8)(iv) 规定十二周的上限及禁止延期,(b)(10)(i) 规定对处理计时的影响,(b)(11) 和 (b)(13)(i) 规定部分答复及未予答复的后果,(b)(12) 规定提交时须符合资格;8 CFR 103.8(b) 规定邮寄通知另加三天。84 天和 87 天的数字、撤销对境外邮寄另加 14 天做法,以及恢复不发 RFE 即可拒批的酌情权,见 USCIS Policy Manual 第 1 卷第 E 部分第 6 章 F.3 和 F.5 节,该内容由 Policy Alert PA-2026-05《Evidence, Requests for Evidence, and Notices of Intent to Deny》改写,于 2026 年 8 月 4 日签署,2026 年 8 月 5 日公布。Policy Manual 的页面不显示固定的最后更新日期,只显示查看当天的日期,因此以该 Policy Alert 的日期为准更为可靠。

相关术语

  • 拟拒绝通知 (Notice of Intent to Deny, NOID)拟拒绝通知,即 NOID,是 USCIS 出具的书面通知,表明审案官已作出拟拒绝的初步结论,载明理由,并允许在一个绝不超过30天的期限内作出一次答复。在 EB-5 申请中,它始终属于自由裁量事项,申请人绝无权要求发放,且 USCIS 可以不发放 NOID 而直接拒绝。
  • 重开或重新审议动议 (Motion to reopen or reconsider)重开或重新审议动议是通过 Form I-290B 提出、费用为 $800 的请求,要求作出案件最新决定的 USCIS 办公室重新审查该决定;该动议必须在该决定作出后 30 个日历日内提交,若决定以邮寄方式送达则为 33 天。
  • 优势证据优势证据是 EB-5 中的证明标准:投资人必须证明其资格的每一项要件很可能为真,即更可能为真,USCIS 将其理解为超过 50% 的可能性。它远低于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也低于清晰且令人信服的证据标准。
  • 资金来源(Source of Funds)资金来源是用以证明 EB-5 投资人所需的投资资本,以及用于支付管理费用和各项收费的款项,均取得自合法来源并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书面证据,须以记录证明,而非仅凭声明。
  • 移民投资者项目办公室 (Immigrant Investor Program Office, IPO)移民投资者项目办公室 (IPO) 是唯一负责管理 EB-5 项目、并审裁其投资者申请和区域中心申报的 USCIS 办公室。USCIS 将其设在华盛顿特区,而不是设在某个服务中心。

已于 2026年8月10日 依据一手法源核对。 返回术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