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与结构

完工担保 (Completion guaranty)

又称 completion guarantee, construction completion guaranty。

完工担保是项目发起人或具有信用实力的关联方作出的承诺,承诺为超支提供资金并完成建设,该承诺是向贷款人或项目实体作出的,而非向个人 EB-5 投资者作出。它担保的是建筑物的建成,而非投资者的资本,也非就业岗位。

它决定什么

它回答了预算无法回答的问题:如果项目在完工之前资金耗尽,由谁来支付。对于 EB-5 投资者而言,这一点很重要,因为建设停止就意味着就业创造停止。这一术语来自建筑和房地产融资,而非移民法。它在 8 U.S.C. 1153(b)(5) 中没有定义,在 8 CFR 204.6 中也没有定义,在 USCIS 政策手册第 6 卷 G 部分的八个章节中的任何一章中也都没有定义,并且它没有出现在《联邦公报》(Federal Register) 中的任何 EB-5 立法中。 在常见的区域中心结构中,新商业企业 (NCE) 将汇集的资本贷给创造就业实体,因此该担保是以贷款人身份向新商业企业作出的,通常也向优先建设贷款人作出。它并非向个人投资者作出,而这正是需要核查的要点。 法律确实明确规定的是相反的承诺。以保证回报率进行投资的资本,根据 8 U.S.C. 1153(b)(5)(D)(ii)(III)(cc) 被排除在资本定义之外,该条款对由谁提供该保证不设任何限制。受合同性偿还权约束的资本,例如强制赎回或投资者持有的卖出期权,根据 (dd) 被排除,但 (dd) 仅涵盖投资者与新商业企业之间的协议,而 (D)(ii)(IV) 保留了仅由企业自行决定行使的回购选择权。USCIS 在 6 USCIS-PM G.2(A)(2) 中规定了同样的风险承担规则:保证回报不属于承担风险,且必须存在亏损风险以及获利机会。 因此有两项核查。查看担保人的资产负债表,因为一份担保的价值取决于担保人自身的价值,而 USCIS 既不审查也不背书该担保。然后确认该担保止于完成项目,并且在实质上不承诺退还投资者的资金,因为任何触及投资者的回报或偿还承诺,都会使合格资本本身受到质疑。

法律依据:术语本身未经证实:没有任何 EB-5 法规、条例或 USCIS 页面对“completion guaranty”作出定义。相关规则的支持依据:8 U.S.C. 1153(b)(5)(D)(ii)(III)(cc) 和 (dd),以及 (D)(ii)(IV) 处的例外规定 (https://uscode.house.gov/view.xhtml?req=granuleid:USC-prelim-title8-section1153&num=0&edition=prelim);USCIS 政策手册,6 USCIS-PM G.2(A)(2),投资,保证回报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volume-6-part-g-chapter-2)。

相关术语

  • 附函附函是 EB-5 项目与某一名投资者之间另行订立的书面承诺,独立于主要的募集文件之外,仅就该名投资者一人改变这些文件所载的内容。它是证券实务用语,而非 USCIS 的用语;它是否会令投资者失去申请资格,取决于其中所载的是何种承诺。
  • 退出策略(Exit strategy)退出策略是业内对投资资本何时、以何种方式返还给投资人的称呼,无论是通过偿还项目贷款、出售、再融资还是回购。USCIS 并未对该术语作出定义,而移民法对其加以限制:投资人依合同有权收回的资本,根本不算作资本。
  • 次级化协议与债权人间协议(Subordination and intercreditor agreement)次级化协议(subordination agreement)将一方债权人的求偿权排在另一方之后,而债权人间协议(intercreditor agreement)则在向同一项目放款的两家或多家贷款人之间,确定还款、控制权和强制执行权的先后顺序。二者都不是EB-5的工具。它们之所以出现在EB-5中,是因为新商业企业(NCE)的贷款在资本结构中通常属于次级债务。

已于 2026年8月10日 依据一手法源核对。 返回术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