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与合规

附函

又称 附属协议, 附函。

附函是 EB-5 项目与某一名投资者之间另行订立的书面承诺,独立于主要的募集文件之外,仅就该名投资者一人改变这些文件所载的内容。它是证券实务用语,而非 USCIS 的用语;它是否会令投资者失去申请资格,取决于其中所载的是何种承诺。

它决定什么

附函正是那些无法写入私募备忘录的承诺被记录下来的地方。使投资者丧失资格的不是形式,而是其中的条款。对于在 2022 年 3 月 15 日或之后提交的申请,判断标准由成文法确定。资本不包括附带保证回报率的投资,也不包括受投资者与新商业企业之间任何协议约束、从而赋予投资者合同性偿还权利的投资,例如强制赎回,或由投资者持有的看跌或回售选择权,即使该项权利以项目拥有充足现金流为条件(8 U.S.C. 1153(b)(5)(D)(ii)(III))。单纯的回购本身并不致命:同一定义明确包括受仅由新商业企业自行决定行使的回购选择权约束的资本(第 (IV) 目)。界线在于投资者能否要求偿还。对于在 2022 年 3 月 15 日之前提交的申请,USCIS 适用 Matter of Izummi,并在附属条款或协议使企业负有行使该选择权的义务,或在未能行使时使企业负有清算资产并向投资者退还特定金额的义务的情况下,将企业持有的选择权视为不被允许(6 USCIS-PM G.2(A))。USCIS 在该章节或 Form I-956F 中并未使用 side letter 一词。它也无需如此:8 U.S.C. 1153(b)(5)(F)(i)(IV) 要求区域中心提交任何投资和募集文件,Form I-956F 第 6 部分重复了这一要求,其措辞宽泛到足以涵盖与单一投资者订立的单独协议。

法律依据:8 U.S.C. 1153(b)(5)(D)(ii)(III) 和 (IV);8 U.S.C. 1153(b)(5)(F)(i)(IV);USCIS 政策手册,6 USCIS-PM G.2(A)(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volume-6-part-g-chapter-2);Form I-956F 第 6 部分,版本 04/01/24;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188 (Assoc. Comm. 1998)

相关术语

  • 认购协议 (Subscription agreement)认购协议是投资人据以购买新商业企业 (NCE) 权益的合同,其中载明认购价格、投资人的各项陈述与保证、交割条件,以及在发行方设有托管安排时资金离开托管账户所依据的条款。
  • 运营协议(Operating Agreement)运营协议(operating agreement)是管辖作为 EB-5 新商业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同,规定表决、管理、分配、转让与赎回。有限合伙则以有限合伙协议(limited partnership agreement)实现同样目的。二者均未由 EB-5 法律或法规加以定义,但移民规则会审查其条款所规定的内容。
  • 完工担保 (Completion guaranty)完工担保是项目发起人或具有信用实力的关联方作出的承诺,承诺为超支提供资金并完成建设,该承诺是向贷款人或项目实体作出的,而非向个人 EB-5 投资者作出。它担保的是建筑物的建成,而非投资者的资本,也非就业岗位。

已于 2026年8月10日 依据一手法源核对。 返回术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