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程与时限

有条件永久居留权(Conditional Permanent Residence,CPR)

又称 CPR, 有条件绿卡, 两年期绿卡。

有条件永久居留权是 EB-5 投资者及其配偶和子女在最初两年内所持有的身份:它是完整的合法永久居留权,以有效期两年的绿卡为凭证,其附加条件必须通过 Form I-829 予以解除,否则该身份终止。

它决定什么

8 CFR 216.1 明确规定,有条件永久居民属于 INA 101(a)(20) 含义内的合法获准永久居留者,并且除非另有规则规定,其他每一位永久居民所享有的权利、特权、责任和义务均同等适用,包括申请入籍的权利以及为符合条件的亲属提交申请的权利。法律就公民身份问题确认了这一点:有条件居留期在入籍方面计为合法永久居留期。附有条件的是该身份能否延续,而不是该身份的性质。该绿卡不能续期。若未在 90 天窗口期内提交 Form I-829,或投资者缺席一次必须参加的面谈,则身份自获准入境或身份调整满两周年之日起终止;若 USCIS 认定该投资是逃避移民法的手段,或资本从未真正投入,则可提前终止该身份。把这一身份当作临时身份来生活,等于放弃已经拥有的权利。

法律依据:8 CFR 216.1 为定义及同等权利的依据;8 U.S.C. 1186b(a)(1) 为附加条件基础,1186b(b) 为提前终止,1186b(c)(2)(A) 为满两周年时终止,1186b(e)(Treatment of period for purposes of naturalization)为该居留期计入公民身份的依据;8 CFR 216.6(a)(1)(i) 为提交申请后自动延期的依据。USCIS 的 Conditional Permanent Residence 页面(最后更新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是有效期两年、不可续期的绿卡这一点的来源,且仅就此点有效:它不涵盖上述权利或入籍问题。

相关术语

  • 解除条件限制(Removal of Conditions, ROC)解除条件限制是 EB-5 的最后一次申请,即 Form I-829,须在有条件居留身份满两周年之前的 90 天内提交。投资人在其中证明:已按法律要求投入所需资本,并在法律要求的整个期间内维持该资本处于投资状态,且已创造十个全职工作岗位,或可合理预期在合理时间内创造这些岗位。
  • 90天申请窗口期(90 day filing window)90天申请窗口期是指紧接在EB-5投资人取得附条件永久居留身份之日的两周年纪念日之前的90天期间,也是为解除条件而必须提交I-829表的期间;提前提交会导致申请被拒,未能提交则会在该周年纪念日当天终止身份。
  • 延期通知 (Extension notice)延期通知是移民局 (USCIS) 在申请人正确递交 I-829 后签发的 Form I-797 收据。该收据与已过期的条件性绿卡一并持有,即可作为持续保有条件性永久居民身份、工作许可以及短期出境后返美权利的证明。
  • 身份调整(Adjustment of Status,AOS)身份调整(Adjustment of Status)是依据 8 U.S.C. 1255 的程序,已经身处美国境内的人无需离境即可成为永久居民,通过提交 I-485 表办理,而不必在境外领事馆领取移民签证。办理身份调整的 EB-5 投资人获得为期两年的有条件永久居留权,与领事程序申请人在入境时取得的身份相同。
  • 合法永久居民 (Lawful Permanent Resident, LPR)合法永久居民是指根据 8 U.S.C. 1101(a)(20) 以移民身份被合法赋予在美国永久居留特权的人,这也是 EB-5 案件所带来的身份:前两年为附条件身份,待 Form I-829 获批后转为无条件身份。

已于 2026年8月10日 依据一手法源核对。 返回术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