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证与排期

配额归属国(Country of chargeability)

又称 chargeability, chargeability area, rules of chargeability。

配额归属国是指申请人被计入其国别签证上限的那个外国,它由出生地确定,而非由国籍、护照或当前居住地确定,但存在四项狭窄的例外。

它决定什么

8 U.S.C. 1152(b) 依据"在该外国境内出生"来确定归属,22 CFR 42.12(a) 规定了相同的规则。国籍、护照和居住地都不会改变它:一位在新加坡出生的中国护照持有人归属于新加坡,一位在孟买出生的英国公民归属于印度。法条中随后列出四项例外,并在 22 CFR 42.12(b) 至 (e) 中重复。其中三项是许可性和附条件的,而非自动适用。子女只有在随行或后续前往与该父母一方团聚时,且仅在为防止该子女与父母分离所必需时,才可采用父母任一方的国别。配偶只有在为防止夫妻分离所必需时,才可采用另一方配偶的国别。若某人出生于一个其父母双方均未在此出生、且在其出生时父母双方均未在此居住的国家,则该人可采用父母任一方的国别。第四项是强制性的:在美国出生的人归属于其作为公民或国民所属的国家,或者,若不具备此类身份,则归属于其最后居住的外国。 归属决定 EB-5 申请人应查阅签证公告(Visa Bulletin)的哪一栏。国别限额规定于 8 U.S.C. 1152(a)(2),将任何单一外国的上限设为家庭类和就业类优先总额合计的 7%,附属地区设为 2%,而不是每一类别各 7%。它是一个上限,而非一项分配额:根据 8 U.S.C. 1152(a)(5)(A),当某一季度的就业类签证超过本可使用它们的合格移民人数时,在该季度剩余时间内这些签证可不受该限额约束而发放,且第五优先属于该规则的适用范围。就业类表格仅为超额申请的国别设立单独栏目,在 2026 年 8 月的公告中这些国别为中国大陆出生者、印度、墨西哥和菲律宾;其他所有申请人查阅通用栏。自 1991 财政年度起,根据 Pub. L. 101-649, title I, section 103(8 U.S.C. 1152 的一条附注),香港一直是一个单独的外国,"而不是作为另一外国的殖民地或其他组成部分或附属地区"。因此,在香港出生的申请人不归属于中国大陆,而查阅通用栏。

法律依据:8 U.S.C. 1152(b)(https://uscode.house.gov/view.xhtml?req=granuleid:USC-prelim-title8-section1152&num=0&edition=prelim);8 U.S.C. 1152(a)(2) 和 1152(a)(5)(A),同一来源;Pub. L. 101-649, title I, sec. 103,1990 年 11 月 29 日,104 Stat. 4985,8 U.S.C. 1152 的附注,同一来源;22 CFR 42.12(a) 至 (e)(https://www.govinfo.gov/content/pkg/CFR-2024-title22-vol1/xml/CFR-2024-title22-vol1-sec42-12.xml);美国国务院 2026 年 8 月签证公告,就业类表格(travel.state.gov,因其拒绝自动化请求而未附链接引用)。

相关术语

  • 交叉计费(Cross-chargeability)交叉计费(Cross-chargeability)是这样一条规则:将申请人的移民签证计入其配偶或父母的出生国,而不是计入其本人的出生国,从而使面对不同各国排队队列的家庭不被拆散。
  • 单一国家配额上限(Per country limit)依据 8 U.S.C. 1152(a)(2),对任何单一外国的出生者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可获得的亲属类和职业类优先移民签证设定的 7% 上限。该上限按亲属类和职业类优先签证的合计总数计算,而非分别针对每个类别计算,附属地区则为 2%。
  • 积压 (Backlog)积压是指在同一签证类别、同一签证归属国,以及自2022年预留额度设立以来同一预留或非预留额度池中,已经排在某位投资人前面等待的需求,这些需求必须先行消化,签证名额才能轮到该投资人。

已于 2026年8月10日 依据一手法源核对。 返回术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