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证与排期
单一国家配额上限(Per country limit)
又称 7 percent cap, country cap, per-country limit。
依据 8 U.S.C. 1152(a)(2),对任何单一外国的出生者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可获得的亲属类和职业类优先移民签证设定的 7% 上限。该上限按亲属类和职业类优先签证的合计总数计算,而非分别针对每个类别计算,附属地区则为 2%。
它决定什么
该上限规定于 8 U.S.C. 1152(a)(2),而非 1153。它将"在任何财政年度内,依据本编第 1153 条 (a) 款和 (b) 款向任何单一外国或附属地区的出生者提供的移民签证总数"限制为依据这些款项提供的总数的"7%(就单一外国而言)或 2%(就附属地区而言)"。这一措辞产生两项后果。它将亲属类和职业类优先签证的总数合并计算,而非对每个类别单独设限,USCIS 在其职业类调整身份常见问题中以相同的表述作出说明。并且它仅统计依据 1153 的 (a) 款和 (b) 款签发的签证,因此在这两款之外授予的签证从不计入该上限。 触及该上限并不会使该国的第五优先类别不受限制。依据 8 U.S.C. 1152(e)(3),一旦某国的合计需求将超过 1152(a)(2) 的水平,其配额便按 1153(b) 第 (1) 至 (5) 项各类别在全球所占的比例,分配到这些项中,USCIS 确认单一国家配额上限随后在每个类别内部发挥作用。这就是为什么尽管 7% 这一数字本身是按合计总数计算,超额申请的国家仍会有其自身的第五优先类别最终裁定日期。 该上限在一个方向上让步。依据 8 U.S.C. 1152(a)(5)(A)(由 Pub. L. 106-313 第 104(a) 节于 2000 年 10 月 17 日增订),如果某一日历季度内依据 1153(b) 第 (1) 至 (5) 项中任何一项可获得的签证数量,超过原本可获发这些签证的合格移民人数,则该项下的签证在该季度剩余时间内的签发不受单一国家配额上限的限制。该豁免按项、按季度适用,因此只有当第五优先类别本身即为供给不足的类别时,豁免才会适用于第五优先类别,即第 (5) 项。USCIS 指出该豁免可在任何季度适用,而不仅限于第四季度。 该上限针对申请人应归属的外国计算,依据 8 U.S.C. 1152(b) 以出生地确定归属国。该款还允许在归属于配偶的外国可避免拆散已婚夫妻、且该配偶的归属国在该财政年度尚未达到其自身上限的情况下,按配偶的外国计算归属。
相关术语
- 配额归属国(Country of chargeability)配额归属国是指申请人被计入其国别签证上限的那个外国,它由出生地确定,而非由国籍、护照或当前居住地确定,但存在四项狭窄的例外。
- 交叉计费(Cross-chargeability)交叉计费(Cross-chargeability)是这样一条规则:将申请人的移民签证计入其配偶或父母的出生国,而不是计入其本人的出生国,从而使面对不同各国排队队列的家庭不被拆散。
- 积压 (Backlog)积压是指在同一签证类别、同一签证归属国,以及自2022年预留额度设立以来同一预留或非预留额度池中,已经排在某位投资人前面等待的需求,这些需求必须先行消化,签证名额才能轮到该投资人。
已于 2026年8月10日 依据一手法源核对。 返回术语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