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与结构

A2 表与 15CA、15CB 表(Form A2 and Forms 15CA and 15CB)

又称 Form A2, A2 form, Form 15CA, Form 15CB, 15CA, 15CB。

Form A2 是印度居民为对外汇款而购买外汇时,必须向授权经销商银行提交的申请与声明;而 Forms 15CA 和 15CB 则是针对向非居民付款的另行独立的所得税申报,由个人作出、且无需事先取得印度储备银行批准的汇款可豁免该项申报。

它决定什么

印度储备银行《自由化汇款计划主指令》第 15 段要求汇款人指定一家授权经销商分行,并在该处提交 Form A2,第 16 段则要求 PAN 为强制项。原用于 LRS 的申请兼声明书已被 2016 年 2 月 11 日的 A.P. (DIR Series) Circular No. 50 废止,仅留下 Form A2 作为唯一表格。同一主指令的 B 节将其依据置于 FEMA 1999 第 10(5) 条,据此银行必须取得一份声明,合理确信该交易并非旨在违反或规避该法。Forms 15CA 和 15CB 则是独立的,出自 Rule 37BB 并结合第 195 条:Part A 适用于汇款额或当年累计额不超过五十万卢比(five lakh rupees)的情形,Part B 适用于超过该额度、且评税官已根据第 195(2)、195(3) 或 197 条签发命令或证明的情形,Part C 适用于超过该额度、并凭会计师在 Form 15CB 中出具的证明的情形,Part D 适用于该汇款不应课税的情形。所得税部门自己的 FAQ 随后规定:当汇款由个人作出且无需事先取得印度储备银行批准,或属于相关 RBI 用途代码下所列明性质时,免予该项申报;这正是许多投资者会遇到 Form A2 却从不会遇到 Form 15CB 的原因。

法律依据:印度储备银行,FED Master Direction No. 7/2015-16,更新至 2024 年 9 月 6 日,第 15 和 16 段、其 Form A2 附件,以及引用《1999 年外汇管理法》(Foreign Exchange Management Act 1999)第 10(5) 条的 B 节第 2 段;主指令脚注中援引的 2016 年 2 月 11 日 A.P. (DIR Series) Circular No. 50;《1962 年所得税规则》(Income-tax Rules 1962)Rule 37BB,连同《1961 年所得税法》(Income-tax Act 1961)第 195 和 288 条。所链接的页面是所得税部门的 Form 15CA FAQ,其中载有 Part A 至 Part D 的各项门槛、Form 15CB 要求及各项豁免,但对 Form A2 只字未提,后者反而出自印度储备银行主指令。托管 Rule 37BB 正文本身的 incometaxindia.gov.in,对自动抓取返回 403。

相关术语

  • 自由汇款计划(Liberalised Remittance Scheme, LRS)自由汇款计划(Liberalised Remittance Scheme)是印度储备银行(Reserve Bank of India)设立的一项机制,居民个人(包括未成年人)在自4月起至次年3月的一个财政年度内,可就任何获准的经常账户或资本账户交易向境外汇出最高 USD 250,000,其项下进行的任何境外投资均受《2022年境外投资规则》(Overseas Investment Rules 2022)管辖。
  • 国家外汇管理局(SAFE)与中国的外汇管制SAFE 即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其规定,每人每年享有等值 USD 50,000 的便利化额度,结汇(将外汇结售为人民币)与购汇分别计算,该额度不得用于境外投资等资本项目。
  • 资金来源(Source of Funds)资金来源是用以证明 EB-5 投资人所需的投资资本,以及用于支付管理费用和各项收费的款项,均取得自合法来源并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书面证据,须以记录证明,而非仅凭声明。
  • 资金路径资金路径是逐一账户记录资本如何从其经证明的来源转入新商业企业的轨迹,它是与证明来源合法性相互独立的另一项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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