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与结构
资金来源(Source of Funds)
又称 SOF, 合法资金来源。
资金来源是用以证明 EB-5 投资人所需的投资资本,以及用于支付管理费用和各项收费的款项,均取得自合法来源并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书面证据,须以记录证明,而非仅凭声明。
它决定什么
存在两套证据清单,适用哪一套取决于递交日期。对于在 2022 年 5 月 14 日之前递交的申请,8 CFR 204.6(j)(3) 要求提供境外企业注册记录、过去五年内递交的纳税申报表、可识别任何其他资本来源的证据,以及过去十五年内判决和未决诉讼的核证副本,且仅涵盖投资资本。对于在 2022 年 5 月 14 日当日或之后递交的申请,则由 8 U.S.C. 1153(b)(5)(L) 管辖,涵盖范围更广:过去七年内递交的个人和实体纳税申报表、完全没有任何时间限制的判决证据、未决的政府民事、刑事和行政诉讼以及私人民事诉讼,以及为满足资本要求而代表投资人向美国转入款项的每一个人的身份。它还涵盖管理费用和各项收费,而不仅是投资本身。证明标准为优势证据,Matter of Ho 说明了何种情形无法达到该标准:一名投资人声称自己曾行医并持有 $1.4 million 的流动资产,但两项主张均无文件支持,未能履行其举证责任。
相关术语
- 资金路径资金路径是逐一账户记录资本如何从其经证明的来源转入新商业企业的轨迹,它是与证明来源合法性相互独立的另一项举证。
- 受赠资金(Gifted funds)只有当赠与是出于善意作出、并非为了规避对允许的资金来源的限制,且捐赠人自身的合法资金来源已按照投资人本人须达到的标准得到证明时,受赠资本才能计入EB-5最低投资额。
- 借入资金 (Borrowed funds)借入资金是指EB-5投资人借得后作为资本投入的款项。自Zhang v. USCIS案以来,USCIS将已投入的贷款所得视为现金出资,而非债务,因此该贷款无需提供担保物;但对于在2022年5月14日或之后提交的申请,法律仅在贷款系善意作出、且并非为规避对许可资金来源的限制而作出时,才予以计入。
- 投资资本(Capital)资本是指EB-5投资人向新商业企业(NCE)投入的现金和有形资产。有两部文本对其作出定义:一是成文法条文,适用于在2022年3月15日当日或之后提交的申请;二是更早的法规,其中关于债务的条件,USCIS至今仍与成文法条文一并适用。
- 何案 (Matter of Ho)Matter of Ho 是 1998 年的一项 EB-5 先例裁决,它规定了在十个就业岗位尚未创造时,申请必须附带的综合商业计划书所应包含的最低内容;正是这项裁决催生了"符合 Matter of Ho 标准的商业计划书"这一说法,USCIS 本身用它来区分真实项目与假设性项目。
已于 2026年8月10日 依据一手法源核对。 返回术语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