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与结构

资金来源(Source of Funds)

又称 SOF, 合法资金来源。

资金来源是用以证明 EB-5 投资人所需的投资资本,以及用于支付管理费用和各项收费的款项,均取得自合法来源并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书面证据,须以记录证明,而非仅凭声明。

它决定什么

存在两套证据清单,适用哪一套取决于递交日期。对于在 2022 年 5 月 14 日之前递交的申请,8 CFR 204.6(j)(3) 要求提供境外企业注册记录、过去五年内递交的纳税申报表、可识别任何其他资本来源的证据,以及过去十五年内判决和未决诉讼的核证副本,且仅涵盖投资资本。对于在 2022 年 5 月 14 日当日或之后递交的申请,则由 8 U.S.C. 1153(b)(5)(L) 管辖,涵盖范围更广:过去七年内递交的个人和实体纳税申报表、完全没有任何时间限制的判决证据、未决的政府民事、刑事和行政诉讼以及私人民事诉讼,以及为满足资本要求而代表投资人向美国转入款项的每一个人的身份。它还涵盖管理费用和各项收费,而不仅是投资本身。证明标准为优势证据,Matter of Ho 说明了何种情形无法达到该标准:一名投资人声称自己曾行医并持有 $1.4 million 的流动资产,但两项主张均无文件支持,未能履行其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8 U.S.C. 1153(b)(5)(L)(INA 203(b)(5)(L)),标题为 "Source of funds",由 EB-5 Reform and Integrity Act of 2022 增订,适用于在 2022 年 5 月 14 日当日或之后递交的申请,即 2022 年 3 月 15 日颁布之后第 60 天;8 CFR 204.6(j)(3),对于更早的申请仍沿用已被取代的五年和十五年期限;USCIS Policy Manual,6 USCIS-PM G.2(A)(4) 及其脚注 52,页面最后更新于 2025 年 2 月 26 日;Matter of Ho, 22 I&N Dec. 206, 210 (Assoc. Comm. 1998)。该法条可用于支持现行清单和生效日期;它未就证明标准作出任何规定,证明标准来自 Policy Manual 的 6 USCIS-PM G.2(E),其援引 Matter of Chawathe。

已于 2026年8月10日 依据一手法源核对。 返回术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