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程与时限
拟拒绝通知 (Notice of Intent to Deny, NOID)
又称 NOID。
拟拒绝通知,即 NOID,是 USCIS 出具的书面通知,表明审案官已作出拟拒绝的初步结论,载明理由,并允许在一个绝不超过30天的期限内作出一次答复。在 EB-5 申请中,它始终属于自由裁量事项,申请人绝无权要求发放,且 USCIS 可以不发放 NOID 而直接拒绝。
它决定什么
NOID 与证据补件要求(Request for Evidence)的区别在于性质而非程度,因为审案官已经形成拟定结论,并且必须以足够详尽的程度列明未获满足的资格要件以及不利信息,使申请人能够对其作出答复。在仅仅缺少所要求的初始证据的情形下,NOID 并非适用的通知,那属于 RFE 的范畴,或构成直接拒绝的理由。最长答复期限为30天,通知以邮寄方式送达的情形另加3天,即自寄出之日起33天,相较之下 RFE 为十二周,且不得给予任何延期。不完整的答复视为请求依据现有记录作出决定。另外,在作出对申请人不利的决定之前,USCIS 必须让申请人有机会反驳其本人并不知晓的不利信息。USCIS 仅在为数不多的收养类和医师类申请中负有必须发放 NOID 的义务,而其中没有一项属于 EB-5。拟撤销通知或拟终止通知是另一种不同的通知,针对的是已经获批的事项,并有其自身的30天期限。
相关术语
- 证据补充要求(Request for Evidence, RFE)证据补充要求(Request for Evidence,简称 RFE)是 USCIS 发出的书面通知,说明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尚不足以证明符合资格,并要求指定的补充证据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送达 USCIS,该期限绝不得超过十二周,且不得延长。它是审理过程中的一个阶段,而非拒批,但 USCIS 并无义务在拒批之前先发出 RFE。
- 拒批与撤销 (Denial and revocation)拒批 (denial) 与撤销 (revocation) 是 USCIS 否决 EB-5 申请的两种方式:拒批是驳回一份未能证明符合资格的申请,撤销则是收回一份已经作出的批准,正因如此,一份已获批的 EB-5 申请永远不算最终尘埃落定。
- 行政上诉办公室(Administrative Appeals Office,AAO)行政上诉办公室(AAO)是USCIS内部负责审查EB-5投资者申请、区域中心申请以及项目批准被拒决定的机构,它会对全部案卷重新审查,而非尊重下级审案官员的裁断;在其审查程序被穷尽之前,任何法院都不得受理某项EB-5裁定。
- 重开或重新审议动议 (Motion to reopen or reconsider)重开或重新审议动议是通过 Form I-290B 提出、费用为 $800 的请求,要求作出案件最新决定的 USCIS 办公室重新审查该决定;该动议必须在该决定作出后 30 个日历日内提交,若决定以邮寄方式送达则为 33 天。
- 优势证据优势证据是 EB-5 中的证明标准:投资人必须证明其资格的每一项要件很可能为真,即更可能为真,USCIS 将其理解为超过 50% 的可能性。它远低于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也低于清晰且令人信服的证据标准。
已于 2026年8月10日 依据一手法源核对。 返回术语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