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程与时限

拒批与撤销 (Denial and revocation)

又称 petition denial, revocation, revocation on notice, notice of intent to revoke, NOIR。

拒批 (denial) 与撤销 (revocation) 是 USCIS 否决 EB-5 申请的两种方式:拒批是驳回一份未能证明符合资格的申请,撤销则是收回一份已经作出的批准,正因如此,一份已获批的 EB-5 申请永远不算最终尘埃落定。

它决定什么

拒批必须写明具体理由、援引所依据的法律,并告知申请人有权在送达之日起 30 天内向行政上诉办公室 (AAO) 提起上诉,或以 Form I-290B 申请重开或重新审议,见 8 CFR 103.3(a)(2)(i)。根据 8 U.S.C. 1155,USCIS 可基于正当且充分的理由撤销任何已获批的申请,撤销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因此该申请视同从未获批。依 8 CFR 205.2 的通知式撤销需要一份撤销意向通知、一次以证据答辩的机会以及一份书面决定,而上诉期限仅为 15 天。如果申请人在 180 天内撤回申请,批准也会自动失效,见 8 CFR 205.1(a)(3)(iii)。2022 年新增的两项 EB-5 理由使撤销成为强制性:凡批准违背国家利益,或涉及欺诈、虚假陈述或刑事滥用的,部长应当拒批或撤销。这些理由自作出认定之日起生效,而非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并且可以终止配偶及子女的永久居民身份。任何法院均不得复审基于国家利益的拒批或撤销,但宪法问题和法律问题在复审申请中仍可保留。

法律依据:8 U.S.C. 1155 (INA 205) 规定基于正当且充分理由的裁量性撤销,自批准之日起生效;8 U.S.C. 1153(b)(5)(N) 和 (O) 规定强制性的 EB-5 理由,两者均表述为应当拒批或撤销,其中 (N)(iv)(II) 和 (O)(iii)(II) 使此类撤销自作出认定之日起生效并终止配偶及子女的身份,(N)(v) 规定除宪法问题和法律问题外不得司法复审,(P) 规定由行政上诉办公室 (AAO) 进行行政上诉复审;(O)(i) 以 Subject to subparagraph (M) 开头,因此善意投资人保护限制了欺诈这一理由。8 CFR 205.1(a)(3)(iii) 规定 180 天内撤回时的自动撤销,8 CFR 205.2 规定通知式撤销并在 205.2(d) 规定 15 天上诉期;8 CFR 103.3(a)(2)(i) 规定拒批的 30 天上诉期。USCIS Policy Manual, Volume 6, Part G, Chapter 3, Section D 确认了拒批的内容和上诉权利的告知。authorityUrl 载有成文法中的 (N)、(O) 和 (P) 各项理由,但不含 8 U.S.C. 1155 或上述援引的 CFR 程序。

相关术语

  • 行政上诉办公室(Administrative Appeals Office,AAO)行政上诉办公室(AAO)是USCIS内部负责审查EB-5投资者申请、区域中心申请以及项目批准被拒决定的机构,它会对全部案卷重新审查,而非尊重下级审案官员的裁断;在其审查程序被穷尽之前,任何法院都不得受理某项EB-5裁定。
  • 重开或重新审议动议 (Motion to reopen or reconsider)重开或重新审议动议是通过 Form I-290B 提出、费用为 $800 的请求,要求作出案件最新决定的 USCIS 办公室重新审查该决定;该动议必须在该决定作出后 30 个日历日内提交,若决定以邮寄方式送达则为 33 天。
  • I-290B 表格(上诉或动议通知书,Notice of Appeal or Motion)I-290B 表格,即上诉或动议通知书(Notice of Appeal or Motion),是承载三种不同请求的同一份表格:向行政上诉办公室(AAO)提起的上诉、基于新事实提出的重开动议,以及基于法律错误提出的重新审议动议。
  • 善意投资者保护 (Good faith investor protection)善意投资者保护是 8 U.S.C. 1153(b)(5)(M) 规定的规则,在 USCIS 终止区域中心,或对新商业企业或创造就业实体作出禁止参与处分之后,只要投资者在收到通知后 180 天内予以补救,且并非明知而参与其背后的行为,该规则即使 EB-5 申请或有条件居留继续有效。
  • 危害国家利益(Threats to the national interest)危害国家利益(Threats to the national interest)是 EB-5 法条的第 (N) 项。该项规定,一旦国土安全部部长基于裁量认定,出于与公共安全或国家安全相关的理由批准某项申请将违背国家利益,部长即有义务拒绝或撤销任何 EB-5 请愿、申请或福利,并终止由此产生的居民身份。

已于 2026年8月10日 依据一手法源核对。 返回术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