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方角色
行政上诉办公室(Administrative Appeals Office,AAO)
又称 AAO。
行政上诉办公室(AAO)是USCIS内部负责审查EB-5投资者申请、区域中心申请以及项目批准被拒决定的机构,它会对全部案卷重新审查,而非尊重下级审案官员的裁断;在其审查程序被穷尽之前,任何法院都不得受理某项EB-5裁定。
它决定什么
2022年的Reform and Integrity Act将AAO对EB-5的管辖权写入成文法,涵盖区域中心的指定与变更、对Form I-956F上项目商业计划的批准、投资者本人的申请、任何福利的终止或中止,以及任何制裁。该法还禁止法院在行政上诉被穷尽之前审查此类裁定。上诉须使用Form I-290B提出,向作出该决定的办公室递交,绝不可直接寄送给AAO,并须在亲自送达后30个日历日内提出,若以邮寄送达则为33日。撤销已获批准申请的决定只给予15日,邮寄送达则为18日,这正是人们常常错过的期限。作出决定的办公室在转交案卷之前,约有45日时间自行改正。AAO的目标是在收到完整案卷后180日内作出裁定,在截至2026年6月的季度中,它在95.7%的Form I-526上诉中达到了这一目标,但在Form I-924上诉中仅有20.0%达标。Form I-829是例外:其拒绝决定不可上诉,投资者须在遣返程序中陈述案情,而举证责任由USCIS承担。
相关术语
- 重开或重新审议动议 (Motion to reopen or reconsider)重开或重新审议动议是通过 Form I-290B 提出、费用为 $800 的请求,要求作出案件最新决定的 USCIS 办公室重新审查该决定;该动议必须在该决定作出后 30 个日历日内提交,若决定以邮寄方式送达则为 33 天。
- I-290B 表格(上诉或动议通知书,Notice of Appeal or Motion)I-290B 表格,即上诉或动议通知书(Notice of Appeal or Motion),是承载三种不同请求的同一份表格:向行政上诉办公室(AAO)提起的上诉、基于新事实提出的重开动议,以及基于法律错误提出的重新审议动议。
- 拒批与撤销 (Denial and revocation)拒批 (denial) 与撤销 (revocation) 是 USCIS 否决 EB-5 申请的两种方式:拒批是驳回一份未能证明符合资格的申请,撤销则是收回一份已经作出的批准,正因如此,一份已获批的 EB-5 申请永远不算最终尘埃落定。
- I-956F 表格(Form I-956F,商业企业投资批准申请)Form I-956F,即《商业企业投资批准申请》(Application for Approval of an Investment in a Commercial Enterprise),是指定区域中心必须针对每一项具体投资募集项目提交的申请,须在任何投资人就该募集项目递交移民申请之前提交。
- I-829 表格(Form I-829)I-829 表格,即投资者撤销永久居民身份条件申请书,是 EB-5 有条件永久居民在该身份满两周年之前的 90 天内向 USCIS 提交的申请书,请求 USCIS 确认资本已经投入、十个就业岗位已经创造,并将绿卡转为无条件。
已于 2026年8月10日 依据一手法源核对。 返回术语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