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与结构
受赠资金(Gifted funds)
又称 Gifted capital, Gift funds。
只有当赠与是出于善意作出、并非为了规避对允许的资金来源的限制,且捐赠人自身的合法资金来源已按照投资人本人须达到的标准得到证明时,受赠资本才能计入EB-5最低投资额。
它决定什么
对于在2022年5月14日当日或之后提交的申请,8 U.S.C. 1153(b)(5)(L)(iii) 的写法是一条禁令加一项例外:受赠资金不得计入最低资本投资额,除非该资金是出于善意赠与、并且并非为规避对允许的资金来源的任何限制而赠与,该限制明确包括非法活动的收益。同一条款要求投资人的申请须包含来自捐赠人的、在第 (ii) 项之第 (I) 和 (II) 分目所述的记录,即包含七年纳税申报表的商业和税务记录以及金钱判决的证据。它并未将第 (III) 分目的转让人身份清单延伸适用于捐赠人。因此,一封签署的赠与信本身绝不足以支撑一份申请,受赠款项仍必须从捐赠人的账户追溯到新商业企业。在2022年5月14日之前,法规只是将赠与凭证列在依 8 CFR 204.6(j)(3)(iii) 用于证明任何其他资金来源的证据之中。
相关术语
- 资金来源(Source of Funds)资金来源是用以证明 EB-5 投资人所需的投资资本,以及用于支付管理费用和各项收费的款项,均取得自合法来源并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书面证据,须以记录证明,而非仅凭声明。
- 资金路径资金路径是逐一账户记录资本如何从其经证明的来源转入新商业企业的轨迹,它是与证明来源合法性相互独立的另一项举证。
- 借入资金 (Borrowed funds)借入资金是指EB-5投资人借得后作为资本投入的款项。自Zhang v. USCIS案以来,USCIS将已投入的贷款所得视为现金出资,而非债务,因此该贷款无需提供担保物;但对于在2022年5月14日或之后提交的申请,法律仅在贷款系善意作出、且并非为规避对许可资金来源的限制而作出时,才予以计入。
- 投资资本(Capital)资本是指EB-5投资人向新商业企业(NCE)投入的现金和有形资产。有两部文本对其作出定义:一是成文法条文,适用于在2022年3月15日当日或之后提交的申请;二是更早的法规,其中关于债务的条件,USCIS至今仍与成文法条文一并适用。
- 最低投资额(Minimum investment amount)投资于目标就业区(TEA)或基础设施项目为 $800,000,其他所有投资为 $1,050,000,由 8 U.S.C. 1153(b)(5)(C)(INA 203(b)(5)(C))规定。适用的金额是在申请递交之日生效的金额。
已于 2026年8月10日 依据一手法源核对。 返回术语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