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方角色

移民投资人(Immigrant investor)

又称 alien investor, EB-5 investor。

移民投资人(Immigrant investor)是指以本人资本投入新商业企业、并据此投资为自己申请职业移民第五优先(employment-based fifth preference)身份的人;法条将此人称为外籍投资人(alien investor),投资人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均不得计入该项投资必须创造的十个就业岗位之中。

它决定什么

8 U.S.C. 1153(b)(5)(A) 规定,第五优先签证按不超过全球职业移民名额 7.1% 的数量,发放给已经投资或正在积极进行投资的人,其投资金额为 subparagraph (C) 所定的数额,投入新商业企业,该投资预计维持不少于两年,并且将为不少于十名美国公民、美国国民或依法获准工作的移民创造全职就业,投资人本人及其配偶、子女除外。8 CFR 204.6(e) 在合格雇员(qualifying employee)的定义中重复了这一排除,并加入了任何非移民。根据 8 CFR 204.6(j)(5),投资人还必须以超出单纯出资的方式参与企业,担任公司高管、董事会成员或参与政策制定。配偶及 21 岁以下未婚子女依据 8 U.S.C. 1153(d) 作为随行受益人一并申请,且永远不计入这十个岗位之中。自 2022 年 3 月 15 日起,INA 216A 中凡原先写作 alien entrepreneur 之处均改为 alien investor。

法律依据:8 U.S.C. 1153(b)(5)(A) 和 1153(d),引用为 INA 203(b)(5)(A) 和 INA 203(d);8 U.S.C. 1186b(f)(1)(INA 216A(f)(1)),该条定义 alien investor,经 Public Law 117-103 第 BB 分编第 104(a)(2) 节于 2022 年 3 月 15 日修订,凡出现之处均以 investor 取代 entrepreneur;8 CFR 204.6(e),合格雇员的定义,以及 8 CFR 204.6(j)(5),于 2026 年 8 月 5 日读自 eCFR。该法规就雇员定义和管理测试而言仍然有效,但就投资金额而言则否,投资金额现由成文法规定。

相关术语

  • EB-5 移民投资者项目EB-5 是职业移民第五优先类别的移民签证:外国国民在美国新设商业企业中投入规定的资本,即可获得永久居留权,该居留权首先以两年有条件居留的形式授予,并须通过证明该投资为至少十名符合条件的美国工人创造了全职就业岗位来予以保留。它带来的是居留权,而非公民身份。
  • 合格雇员(Qualifying Employee)合格雇员是指美国公民、合法永久居民,或其他依法获准在美国就业的移民,只有他们的全职岗位才计入投资人所需的十个就业岗位。法条还将美国国民(United States nationals)纳入这一名单。
  • 十个全职就业岗位为符合条件的雇员创造十个全职就业岗位,是 EB-5 的就业创造要求:每位投资人的资本都必须各自产生其自己的十个岗位,这也是一个募集项目的经济报告必须为其所接纳的每一位投资人证明的数字。
  • 附属受益人 (Derivative beneficiary)附属受益人是指EB-5投资人的配偶或21岁以下未婚子女,根据8 U.S.C. 1153(d),其取得与投资人相同的类别、相同的审理顺序和相同的优先日,无需自行提交申请。
  • 有条件永久居留权(Conditional Permanent Residence,CPR)有条件永久居留权是 EB-5 投资者及其配偶和子女在最初两年内所持有的身份:它是完整的合法永久居留权,以有效期两年的绿卡为凭证,其附加条件必须通过 Form I-829 予以解除,否则该身份终止。

已于 2026年8月10日 依据一手法源核对。 返回术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