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

合格雇员(Qualifying Employee)

又称 qualifying worker, US worker, qualified employee。

合格雇员是指美国公民、合法永久居民,或其他依法获准在美国就业的移民,只有他们的全职岗位才计入投资人所需的十个就业岗位。法条还将美国国民(United States nationals)纳入这一名单。

它决定什么

8 CFR 204.6(e) 举出的例子包括有条件居民、临时居民、庇护获得者、难民,以及依据暂缓递解令留在美国的人,随后又排除了最常被误计入的人:投资人、投资人的配偶、儿子或女儿,以及任何非移民。因此,列入项目工资单的 H-1B、L-1、F-1 OPT 或 J-1 工作者都不是合格雇员,投资人自己的成年子女也不是,因为对儿子和女儿的排除并无年龄限制。法条与此接近,但并不完全相同。8 U.S.C. 1153(b)(5)(A)(ii) 计入美国公民、美国国民、合法永久居民,以及其他依法获准就业的移民,其唯一明确排除的是该移民本人及其配偶、儿子或女儿。非移民之所以不计入法定人数,是因为 8 U.S.C. 1101(a)(15) 将移民定义为不属于任何非移民类别的每一个外国人,因此对非移民的明确排除属于该法规自身的措辞。美国国民才是真正的差异所在:法条点名列出了他们,而该法规的三类范畴并未涵盖他们,且以法条文本为准。独立承包商则另行被排除,依据的是同一段落中对"雇员"的定义,该定义还要求此人直接从新商业企业(NCE)领取工资或其他报酬。USCIS 只对直接就业审查具名的个人,以 Form I-9 和税务记录作为证据;间接的区域中心就业则改以经济学方法予以证明。

法律依据:8 CFR 204.6(e),"合格雇员"与"雇员"的定义 (https://www.ecfr.gov/current/title-8/chapter-I/subchapter-B/part-204/subpart-A/section-204.6);8 U.S.C. 1153(b)(5)(A)(ii) 与 8 U.S.C. 1101(a)(15) (https://uscode.house.gov/view.xhtml?req=granuleid:USC-prelim-title8-section1153&num=0&edition=prelim);USCIS 政策手册 6 USCIS-PM G.2(D)(3)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volume-6-part-g-chapter-2)

相关术语

  • 全职就业 (Full-time employment)在 EB-5 中,全职就业是指合格雇员在某一岗位上的就业,该岗位要求每周至少 35 个工作小时,而不是 40 个。这 35 个小时是按岗位所要求的工时来衡量的,而不是按任何一个人实际工作的工时衡量,因此工作分担也可以计入,但填补该岗位的人仍必须是合格雇员。
  • 工作分担 (Job sharing)工作分担安排,即两名或两名以上符合资格的雇员共同分担一个全职岗位,在该岗位仍要求每周至少35个工作小时的前提下,就EB-5而言计为全职就业。
  • 兼职岗位的合并(Combinations of part-time positions)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独立的兼职岗位,绝不能相加合并为一个符合资格的 EB-5 就业岗位,即使其工时合计达到每周 35 小时这一全职标准也是如此。只有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合格雇员共同分担的单一全职岗位才予以计入。
  • 直接就业岗位(Direct jobs)直接就业岗位是指由新设商业企业(new commercial enterprise,NCE)自身的雇员所担任的岗位,或者在区域中心案件中,由创造就业实体(job-creating entity)的雇员所担任的岗位,以区别于由供应商或其他外部企业的雇员所担任的间接就业岗位。

已于 2026年8月10日 依据一手法源核对。 返回术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