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程与时限

重开或重新审议动议 (Motion to reopen or reconsider)

又称 MTR, motion to reopen, motion to reconsider。

重开或重新审议动议是通过 Form I-290B 提出、费用为 $800 的请求,要求作出案件最新决定的 USCIS 办公室重新审查该决定;该动议必须在该决定作出后 30 个日历日内提交,若决定以邮寄方式送达则为 33 天。

它决定什么

这两者是共用一份表格和一项费用的两项独立请求,且每一项动议或上诉都需要单独提交一份 Form I-290B。重开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以宣誓书或文件加以佐证。重新审议动议必须证明该决定错误适用了法律或政策,且依据当时已在审理官员面前的证据即属错误,因此提交新证据对此并无助益。期限是其中的陷阱,因为它从决定作出之日起算,而邮寄的决定的送达之日是 USCIS 寄出之日,而非其到达之日。逾期的重新审议动议将被直接驳回,而重开动议的逾期只有在延误合理且超出提交人控制范围的情况下才可获得豁免。提交动议既不中止该决定,也不推迟离境日期。因视为放弃而作出的驳回完全不可上诉,但可以通过重开动议加以质疑,证明该请求已获答复,或该通知从未获得妥善送达。

法律依据:8 CFR 103.5(a)(1)(i) 规定了三十天期限以及仅在重开动议中可用的豁免,(a)(1)(ii) 规定哪个办公室具有管辖权,(a)(1)(iii) 规定 Form I-290B 及费用,(a)(1)(iv) 规定不存在任何中止,(a)(2) 规定重开动议必须包含的内容,包括因视为放弃而驳回后的三项理由,(a)(3) 规定重新审议动议。8 CFR 103.2(b)(15) 规定因视为放弃而作出的驳回不可上诉,但可以对其提出动议。8 CFR 103.8(b) 规定决定以邮寄方式送达时额外增加的三天。$800 的依据是 Form G-1055 费用表,版本 05/29/26,其中列明 Form I-290B 一般提交的费用为 $800,且无线上减免费率;8 CFR 106.2(a)(16) 载明相同的 $800,并补充说明上诉的费用与动议相同。每一项动议或上诉都需要各自的表格,以及邮寄决定的送达之日即为寄出之日这一规则,其依据是 USCIS 的 Form I-290B 页面,表格版本 05/31/24。

相关术语

  • 行政上诉办公室(Administrative Appeals Office,AAO)行政上诉办公室(AAO)是USCIS内部负责审查EB-5投资者申请、区域中心申请以及项目批准被拒决定的机构,它会对全部案卷重新审查,而非尊重下级审案官员的裁断;在其审查程序被穷尽之前,任何法院都不得受理某项EB-5裁定。
  • I-290B 表格(上诉或动议通知书,Notice of Appeal or Motion)I-290B 表格,即上诉或动议通知书(Notice of Appeal or Motion),是承载三种不同请求的同一份表格:向行政上诉办公室(AAO)提起的上诉、基于新事实提出的重开动议,以及基于法律错误提出的重新审议动议。
  • 证据补充要求(Request for Evidence, RFE)证据补充要求(Request for Evidence,简称 RFE)是 USCIS 发出的书面通知,说明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尚不足以证明符合资格,并要求指定的补充证据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送达 USCIS,该期限绝不得超过十二周,且不得延长。它是审理过程中的一个阶段,而非拒批,但 USCIS 并无义务在拒批之前先发出 RFE。
  • 拟拒绝通知 (Notice of Intent to Deny, NOID)拟拒绝通知,即 NOID,是 USCIS 出具的书面通知,表明审案官已作出拟拒绝的初步结论,载明理由,并允许在一个绝不超过30天的期限内作出一次答复。在 EB-5 申请中,它始终属于自由裁量事项,申请人绝无权要求发放,且 USCIS 可以不发放 NOID 而直接拒绝。
  • 拒批与撤销 (Denial and revocation)拒批 (denial) 与撤销 (revocation) 是 USCIS 否决 EB-5 申请的两种方式:拒批是驳回一份未能证明符合资格的申请,撤销则是收回一份已经作出的批准,正因如此,一份已获批的 EB-5 申请永远不算最终尘埃落定。

已于 2026年8月10日 依据一手法源核对。 返回术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