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程与时限
优势证据
又称 优势证据标准, 更可能为真。
优势证据是 EB-5 中的证明标准:投资人必须证明其资格的每一项要件很可能为真,即更可能为真,USCIS 将其理解为超过 50% 的可能性。它远低于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也低于清晰且令人信服的证据标准。
它决定什么
证明责任由申请该福利的人承担,绝不转移给 USCIS;除非法律规定了更高的标准,否则适用优势证据标准。Matter of Chawathe 是审案官员实际适用的判例:即便官员存有某些疑问,只要相关、有证明力且可信的证据使主张很可能为真,即满足该标准;真实性并非仅由证据的数量决定,而是由其质量决定,因此在申请中堆砌材料并无助益。当官员能够明确指出某项实质性疑问时,官员可要求补充证据,或者,如果该疑问意味着主张很可能不为真,则予以拒绝。这一安全网已经收窄:根据 2026 年 8 月 4 日的政策通告 PA-2026-05(立即生效并适用于待决案件),对于缺少必需的初始证据的申请,USCIS 可直接拒绝,而无需先发出补件通知或拒绝意向通知。证明责任仅在一处发生倒置。在 USCIS 拒绝 Form I-829 并终止身份之后,复审在递解程序中进行,届时 USCIS 必须以优势证据证明申请书中的事实不属实。
相关术语
- 证据补充要求(Request for Evidence, RFE)证据补充要求(Request for Evidence,简称 RFE)是 USCIS 发出的书面通知,说明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尚不足以证明符合资格,并要求指定的补充证据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送达 USCIS,该期限绝不得超过十二周,且不得延长。它是审理过程中的一个阶段,而非拒批,但 USCIS 并无义务在拒批之前先发出 RFE。
- 拟拒绝通知 (Notice of Intent to Deny, NOID)拟拒绝通知,即 NOID,是 USCIS 出具的书面通知,表明审案官已作出拟拒绝的初步结论,载明理由,并允许在一个绝不超过30天的期限内作出一次答复。在 EB-5 申请中,它始终属于自由裁量事项,申请人绝无权要求发放,且 USCIS 可以不发放 NOID 而直接拒绝。
- 解除条件限制(Removal of Conditions, ROC)解除条件限制是 EB-5 的最后一次申请,即 Form I-829,须在有条件居留身份满两周年之前的 90 天内提交。投资人在其中证明:已按法律要求投入所需资本,并在法律要求的整个期间内维持该资本处于投资状态,且已创造十个全职工作岗位,或可合理预期在合理时间内创造这些岗位。
- 尊重前置裁定(Deference)尊重前置裁定(Deference)是指:USCIS 在裁定后续申请时,若这些申请所依据的事实与此前相同,则维持其对某个 EB-5 项目已经作出的裁定,从而不再对该项目逐个投资人重新争辩。自 2022 年法案以来,这已成为成文法规定:一份已获批准的 Form I-956F 对该募集项下每一位投资人的裁定都具有约束力。
已于 2026年8月10日 依据一手法源核对。 返回术语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