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证与排期
SB-1 回美居民签证(SB-1 returning resident visa)
又称 SB-1, SB1, returning resident visa, returning resident。
SB-1 是领事馆依据 22 CFR 42.22 向永久居民签发的回美居民特殊移民签证,适用于在美国境外停留时间过长、已无法凭绿卡或回美证获准重新入境,但从未放弃返回意图的永久居民。
它决定什么
8 CFR 211.1(a) 列出了可让居民重新入境的凭证:临时离境不足一年后使用的绿卡、Form I-327 回美证,或者对于条件居民而言,一张已过期的绿卡加上在此前六个月内签发的 Form I-829 收据通知。一旦这些凭证都不可用,剩下的就是 SB-1。22 CFR 42.22(a) 要求领事官员认定:申请人在离境时持有永久居民身份,离境时抱有返回的意图且从未放弃该意图,并且是从一次临时出访中返回,如果该出访时间过长,其原因须是申请人无法控制且不应由申请人负责的。第三项认定使大多数申请无法通过,因此不应将其视为例行事项。申请使用 Form DS-117,22 CFR 22.1 就裁定回美居民身份收取 $180 费用;如果获批,随后还需缴纳移民签证申请费并接受体格检查。作为特殊移民,申请人不受数额限制约束,因此没有优先日期,也没有排队。
相关术语
- 回美证(Reentry permit)回美证是通过Form I-131申请、以Form I-327形式签发的旅行证件,它允许永久居民或有条件永久居民在美国境外停留最长两年,并在返回时申请入境,而无需办理返美居民签证。
- 放弃居民身份 (Abandonment of Residence)放弃居民身份是指因持有人的行为表明其不再有意将美国作为永久居所,从而丧失合法永久居民身份,最常见的情形是永久移居国外、在已不再属于临时访问的情况下滞留境外,或在美国纳税申报表上主张非居民身份。
- 合法永久居民 (Lawful Permanent Resident, LPR)合法永久居民是指根据 8 U.S.C. 1101(a)(20) 以移民身份被合法赋予在美国永久居留特权的人,这也是 EB-5 案件所带来的身份:前两年为附条件身份,待 Form I-829 获批后转为无条件身份。
- 放弃合法永久居民身份记录表(Form I-407)Form I-407(放弃合法永久居民身份记录表)是永久居民用来记录自己已放弃该身份的自愿申请,签署该表即放弃了要求移民法官裁定该身份是否确实已被放弃的权利。
已于 2026年8月10日 依据一手法源核对。 返回术语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