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程与时限
回美证(Reentry permit)
又称 Re-entry permit, Form I-327, Permit to Reenter the United States。
回美证是通过Form I-131申请、以Form I-327形式签发的旅行证件,它允许永久居民或有条件永久居民在美国境外停留最长两年,并在返回时申请入境,而无需办理返美居民签证。
它决定什么
申请必须在申请人身处美国境内且持有永久或有条件居民身份期间提交,生物识别采集预约也必须在离境前完成,不过此后离境不影响该申请,且证件可寄送至领事馆领取。对EB-5投资者而言,有效期正是陷阱所在:签发给有条件居民的证件,在自签发之日起满两年时或在Form I-829必须提交之日中,以较早者为准而失效,因此通常远不足两年。它不能延长或续期,第二份证件意味着需要在境内提交一份全新的申请。对于自成为居民以来或在最近五年内(以较短者为准)在美国境外累计停留超过四年的申请人,有效期缩短为一年,仅有狭窄的例外。该证件仅解决停留时长的问题:它使他人无法仅凭离境时间的长短就认定放弃居留,但不适用于薄弱的联系纽带,也无法阻止一年或以上的离境打断归化所需的连续居住。
相关术语
- 旅行证件申请表(Form I-131)Form I-131(旅行证件、假释证件及入境/离境记录申请表,Application for Travel Documents, Parole Documents, and Arrival/Departure Records)承载两项互不相关的EB-5申请:预先假释(advance parole),它让身份调整申请人在不放弃Form I-485的情况下离开美国;以及回美证(reentry permit),它在居民长期滞留海外期间保护其身份。
- 放弃居民身份 (Abandonment of Residence)放弃居民身份是指因持有人的行为表明其不再有意将美国作为永久居所,从而丧失合法永久居民身份,最常见的情形是永久移居国外、在已不再属于临时访问的情况下滞留境外,或在美国纳税申报表上主张非居民身份。
- 有条件永久居留权(Conditional Permanent Residence,CPR)有条件永久居留权是 EB-5 投资者及其配偶和子女在最初两年内所持有的身份:它是完整的合法永久居留权,以有效期两年的绿卡为凭证,其附加条件必须通过 Form I-829 予以解除,否则该身份终止。
- SB-1 回美居民签证(SB-1 returning resident visa)SB-1 是领事馆依据 22 CFR 42.22 向永久居民签发的回美居民特殊移民签证,适用于在美国境外停留时间过长、已无法凭绿卡或回美证获准重新入境,但从未放弃返回意图的永久居民。
- N-470 表格(Form N-470)N-470 表格,即《为入籍目的保留居留权申请》(Application to Preserve Residence for Naturalization Purposes),是永久居民用来防止为合格就业而在境外离境一年或以上、从而中断入籍所要求的连续居留的申请。
已于 2026年8月10日 依据一手法源核对。 返回术语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