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与合规
放弃居民身份 (Abandonment of Residence)
又称 green card abandonment, abandonment of permanent resident status, losing permanent residence。
放弃居民身份是指因持有人的行为表明其不再有意将美国作为永久居所,从而丧失合法永久居民身份,最常见的情形是永久移居国外、在已不再属于临时访问的情况下滞留境外,或在美国纳税申报表上主张非居民身份。
它决定什么
8 U.S.C. 1101(a)(13)(C) 是关键所在。除非六种情形之一成立,否则返美的永久居民根本不被视为寻求入境,这些情形之中包括该居民已放弃或让渡其身份,或已连续离境超过 180 天。超过 180 天本身并不构成放弃;它只是在边境上引出这一问题。USCIS 列出身份丧失的三种方式:移居另一国并有意在该国永久居住;在美国纳税申报表上申报自己为非移民;以及在并非临时离境的情况下长期滞留美国境外,判断依据为此次出行的原因、原计划离境的时长、其他情形,以及任何延长了离境时间的因素。相关证件也遵循同一思路。根据 8 CFR 211.1(a),有效的 Form I-551 可在少于一年的临时离境之后重新准许居民入境;超过此期限,居民则需要回美证 (reentry permit),8 CFR 223.3(a)(1) 规定其有效期为两年,或对条件性居民而言,仅至解除条件届期之日为止,以两者中先到者为准。一旦回美证与绿卡都已失效,返美的途径便是 22 CFR 42.22 项下的 SB-1 返美居民签证,其中须由申请人而非政府向领事官员证明其境外停留属于临时性质。另外,8 CFR 316.5(c)(2) 作为一项归化规则,将主张非居民外国人身份视为一种可推翻的推定,即认定永久居留的各项权利已被放弃。
相关术语
- 有条件永久居留权(Conditional Permanent Residence,CPR)有条件永久居留权是 EB-5 投资者及其配偶和子女在最初两年内所持有的身份:它是完整的合法永久居留权,以有效期两年的绿卡为凭证,其附加条件必须通过 Form I-829 予以解除,否则该身份终止。
- 合法永久居民 (Lawful Permanent Resident, LPR)合法永久居民是指根据 8 U.S.C. 1101(a)(20) 以移民身份被合法赋予在美国永久居留特权的人,这也是 EB-5 案件所带来的身份:前两年为附条件身份,待 Form I-829 获批后转为无条件身份。
- 回美证(Reentry permit)回美证是通过Form I-131申请、以Form I-327形式签发的旅行证件,它允许永久居民或有条件永久居民在美国境外停留最长两年,并在返回时申请入境,而无需办理返美居民签证。
- SB-1 回美居民签证(SB-1 returning resident visa)SB-1 是领事馆依据 22 CFR 42.22 向永久居民签发的回美居民特殊移民签证,适用于在美国境外停留时间过长、已无法凭绿卡或回美证获准重新入境,但从未放弃返回意图的永久居民。
- 连续居住与实际居留 (Continuous residence and physical presence)连续居住 (continuous residence) 与实际居留 (physical presence) 是 8 U.S.C. 1427(a) 规定的两项相互独立的入籍条件:在获准成为永久居民之后,在美国不间断地居住满五年;以及在这五年期间,实际在美国境内停留至少 30 个月,即 913 天。
已于 2026年8月10日 依据一手法源核对。 返回术语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