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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合法永久居民身份记录表(Form I-407)
又称 I-407, Record of Abandonment of Lawful Permanent Resident Status。
Form I-407(放弃合法永久居民身份记录表)是永久居民用来记录自己已放弃该身份的自愿申请,签署该表即放弃了要求移民法官裁定该身份是否确实已被放弃的权利。
它决定什么
该表及其说明的版本日期为 09/25/24。该表供身处美国境外或位于入境口岸的永久居民使用,也供已以非移民或假释入境者身份回到美国境内、希望记录已经发生的放弃行为的人使用。提交无需缴费:版本日期为 05/29/26 的 Form G-1055 显示费用为 $0。该表明确写明,提交是自愿的,美国法律并不要求任何人签署该表。签署即放弃在移民法官面前接受听证的权利;在该听证中,当事人本可以在不由政府承担费用的情况下获得代理、质证并出示证据、提起上诉,并要求 DHS 以清楚、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放弃行为成立。8 CFR 1.2 规定,永久居民身份在作出不准入境、驱逐出境或递解出境的最终行政命令时终止,而该听证正是就此作出裁定。提交该表还会带来税务后果:USCIS 依据《国内税收法典》第 6039G(d)(3) 条将姓名和提交日期转交 IRS,随后可能产生弃籍税。
相关术语
- 放弃居民身份 (Abandonment of Residence)放弃居民身份是指因持有人的行为表明其不再有意将美国作为永久居所,从而丧失合法永久居民身份,最常见的情形是永久移居国外、在已不再属于临时访问的情况下滞留境外,或在美国纳税申报表上主张非居民身份。
- 永久居民卡(Form I-551,绿卡)Form I-551,即永久居民卡或绿卡,是 8 CFR 264.1(b) 列为合法永久居民外国人登记凭证的证件;EB-5 投资人拿到的第一张卡签发时带有两年有效期,因为它所证明的居民身份是有条件的。
- 回美证(Reentry permit)回美证是通过Form I-131申请、以Form I-327形式签发的旅行证件,它允许永久居民或有条件永久居民在美国境外停留最长两年,并在返回时申请入境,而无需办理返美居民签证。
- 弃籍税与放弃美国身份(Exit tax and expatriation)弃籍税是依据 26 U.S.C. 877A 征收的按市值计价(mark to market)的税,它把"受管辖弃籍者"(covered expatriate)的全部财产视为在其放弃美国公民身份或长期美国永久居留权的前一天,按公平市场价值出售。
- 合法永久居民 (Lawful Permanent Resident, LPR)合法永久居民是指根据 8 U.S.C. 1101(a)(20) 以移民身份被合法赋予在美国永久居留特权的人,这也是 EB-5 案件所带来的身份:前两年为附条件身份,待 Form I-829 获批后转为无条件身份。
已于 2026年8月10日 依据一手法源核对。 返回术语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