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与合规

证券法合规 (Securities law compliance)

又称 Compliance with securities laws。

证券法合规是一项 EB-5 义务,由 Reform and Integrity Act of 2022 写入 8 U.S.C. 1153(b)(5)(I),要求区域中心及与其相关的每一方遵守联邦和州证券法,为获得指定而证明其做到这一点、并此后每年再次证明,同时服从美国对该发行的管辖权。

它决定什么

该法规将美国的管辖权,包括对事项的管辖权(subject matter jurisdiction),适用于任何证券的购买或出售,以及区域中心或与其相关的一方所提供的任何投资建议,因此在境外出售的发行仍然可被管辖。随后,对于在美国境外做出的要约,它保留了 Regulation S,即 17 CFR 230.901 及其后各条。在美国境内的销售通常适用 Regulation D 的 Rule 506:506(b) 允许在任何 90 天期间内最多有 35 名非合格(未获认可)投资人的购买人,前提是他们具备成熟老练的投资判断能力,且不得进行公开招揽;而 506(c) 只有在每一名购买人都是 17 CFR 230.501(a) 项下的合格投资人、并由发行人核实其身份的情况下,才允许公开招揽。区域中心为获得指定或修改而证明其合规,每年通过 Form I-956G 重新出具该证明,监督与其相关的各方,并自记录创建之日起将其保存五年。在这方面失败不仅是 SEC 层面的问题:USCIS 可以中止或终止该指定。

法律依据:8 U.S.C. 1153(b)(5)(I):第 (i)(I) 目关于管辖权,(i)(II) 目关于 Regulation S,(ii)(I) 目关于获得指定或修改所需的证明,(ii)(II) 目关于每年重新出具,(iii)(I) 目和 (iii)(II) 目关于监督义务以及自每份记录创建之日起计算的五年保存期,(iv) 目关于中止或终止,(v) 目关于所定义的术语“与区域中心相关的各方”。17 CFR 230.501(a)、230.506(b) 和 230.506(c) 关于 Regulation D 的各项条件。USCIS Policy Manual 第 6 卷、G 部分、第 4 章(更新至 2026 年 8 月 5 日)确认,Form I-956 必须载有证券合规证明,且 Form I-956G 年度报表会重复该证明。请注意,该章所述的区域中心记录保存期是另一个五年计时,自交易发生的财政年度的最后一天起算,并非此处所引用的那个。sec.gov 上的 SEC 页面对自动化请求返回相同的拦截页面,因此任何条款均未依赖它们。

相关术语

  • 区域中心(Regional Center)区域中心是经 USCIS 指定的经济单位,可为公营或私营,用于在一个划定的、连续且有限的地理区域内主办集合式 EB-5 投资,并且它是唯一一条申请可以将间接就业和引致就业计入的途径。
  • Form I-956 表,区域中心指定申请(Application for Regional Center Designation)Form I-956(区域中心指定申请,Application for Regional Center Designation)是一个经济实体依据 INA 203(b)(5)(E) 为获得 USCIS 指定为 EB-5 区域中心,或为修改其已持有的指定而提交的申请。
  • D条例与506规则(Regulation D and Rule 506)D条例(Regulation D)是《证券法》下的一组规则,其中的506规则(Rule 506)允许EB-5发行人向投资者出售新商业企业(NCE)的权益,而无需向SEC注册这些权益,条件是限定谁可以购买、该交易是否可以做广告,以及发行人必须向不合格的购买者披露哪些信息。
  • S条例 (Regulation S)S条例 (Regulation S) 是《证券法》(Securities Act) 的一套规则,将发生在美国境外的要约与销售视为不属于该法第5条的注册要求范围,它是大多数 EB-5 项目在向境外投资人销售时所依赖的豁免。EB-5 法规明确为区域中心保留了这一豁免。
  • 与区域中心有关的人员 (Persons involved with a regional center)与区域中心、新商业企业或关联的创造就业实体有关的人员,是指直接或间接对 EB-5 资金的汇集、投资、发放或使用拥有实质性权力的任何人,而 8 U.S.C. 1153(b)(5)(H) 使这一定义决定了谁的记录能够使整个项目失去资格。

已于 2026年8月10日 依据一手法源核对。 返回术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