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与合规

S条例 (Regulation S)

又称 Reg S, Regulation S offering。

S条例 (Regulation S) 是《证券法》(Securities Act) 的一套规则,将发生在美国境外的要约与销售视为不属于该法第5条的注册要求范围,它是大多数 EB-5 项目在向境外投资人销售时所依赖的豁免。EB-5 法规明确为区域中心保留了这一豁免。

它决定什么

17 CFR 230.901 规定,就《证券法》(Securities Act) 第5条而言,"要约"和"销售"两词不包括发生在美国境外的要约与销售。230.903(a) 规定的发行人安全港要求交易为境外交易,且在美国境内没有定向销售行为。境外交易在 230.902(h)(1) 中定义,指要约并非向身处美国境内的人作出,并且在买单发出时,买方处于美国境外,或者卖方合理地相信如此。境内新商业企业 (NCE) 的股权归入 230.903(b)(3) 项下的第三类,该类另外增加了以下要求:发行限制、一年的分销合规期、购买人证明、仅得依据 S条例 (Regulation S) 转售的约定、转让批注,以及拒绝不符合规定之转让的义务。国会保留了这条通道:8 U.S.C. 1153(b)(5)(I)(i)(I) 主张美国对区域中心所销售的任何证券拥有管辖权,随后的 (II) 目则规定,只要区域中心实际遵守 S条例 (Regulation S),即不排除其依据该条例进行销售。

法律依据:17 CFR 230.901;230.903(a) 与 230.903(b)(3)(iii) 规定的发行人安全港与第三类条件;230.902(c)、(f)、(g) 与 (h) 对定向销售行为、分销合规期、发行限制与境外交易的定义;17 CFR 230.152(b)(2) 规定的、针对同时进行的 Rule 506 发行的非合并安全港。条例文本于2026年8月5日通过 eCFR 渲染器 API 读取第17编。法条为 8 U.S.C. 1153(b)(5)(I)(i),标题为"管辖权"(Jurisdiction),读取自 govinfo 的 8 U.S.C. 1153 美国法典文本,该文本已在项目来源登记表中。

相关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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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私募备忘录 (Private Placement Memorandum, PPM)私募备忘录是EB-5发行方在投资人认购之前交给投资人的信息披露文件,载明交易条款、背后的相关人员、从资金中扣除的费用以及资金可能损失的各种途径;自2022年起,区域中心必须将其连同其余发行文件一并向USCIS提交。
  • 证券法合规 (Securities law compliance)证券法合规是一项 EB-5 义务,由 Reform and Integrity Act of 2022 写入 8 U.S.C. 1153(b)(5)(I),要求区域中心及与其相关的每一方遵守联邦和州证券法,为获得指定而证明其做到这一点、并此后每年再次证明,同时服从美国对该发行的管辖权。
  • 认购协议 (Subscription agreement)认购协议是投资人据以购买新商业企业 (NCE) 权益的合同,其中载明认购价格、投资人的各项陈述与保证、交割条件,以及在发行方设有托管安排时资金离开托管账户所依据的条款。

已于 2026年8月10日 依据一手法源核对。 返回术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