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与合规

危害国家利益(Threats to the national interest)

又称 national interest grounds, INA 203(b)(5)(N)。

危害国家利益(Threats to the national interest)是 EB-5 法条的第 (N) 项。该项规定,一旦国土安全部部长基于裁量认定,出于与公共安全或国家安全相关的理由批准某项申请将违背国家利益,部长即有义务拒绝或撤销任何 EB-5 请愿、申请或福利,并终止由此产生的居民身份。

它决定什么

8 U.S.C. 1153(b)(5)(N)(i) 规定,一旦作出该裁量性认定,拒绝或撤销即属强制性。第 (ii) 目列出其适用的对象:区域中心的认证、指定或对指定的修改;投资人请愿;根据 8 U.S.C. 1186b 提出的解除条件请愿;根据第 (F) 项提出的批准商业计划的申请;以及已经证明有条件永久居民身份的文件。第 (iii) 目永久禁止任何明知而参与了导致基于上述理由终止之行为的关联人士,外籍投资人亦包括在内。第 (iv) 目要求就该认定发出通知,并允许部长自认定之日起终止投资人及其配偶和子女的永久居民身份,而给予解释的义务仅适用于美国所有的实体,并在相关信息属于机密时不再适用。第 (v) 目剥夺一切法院审查该拒绝或撤销的管辖权,仅保留根据 8 U.S.C. 1252 提出的复审请愿中的宪法性主张和法律问题。

法律依据:8 U.S.C. 1153(b)(5)(N),其标题为 Threats to the national interest,包含第 (i) 至 (v) 目。该法条足以支持上述每一目。它未提供的是‘public safety’(公共安全)或‘national security’(国家安全)的任何具体内容,就此而言,来源为 USCIS Policy Manual 第 6 卷第 G 部分第 8 章第 B.1 节(6 USCIS-PM G.8(B)(1)),于 2024 年 7 月 16 日发布,其将公共安全解读为包括 INA 101(a)(43) 项下的加重重罪,将国家安全解读为包括 INA 212(a)(3)(A)、(B) 和 (F) 以及 INA 237(a)(4)(A) 和 (B) 所列的理由。第 (O) 项,Fraud, misrepresentation, and criminal misuse,是与之平行的条款,而非本项。

相关术语

  • 取消资格与暂停资格(Debarment and suspension)取消资格(debarment)与暂停资格(suspension)是 USCIS 局长对不合规的区域中心或其背后个人施加的 EB-5 制裁:暂停资格是临时性的,一旦违规行为得到纠正即予解除,而取消资格是永久性禁止;两者同处于一个分级阶梯之上,该阶梯还包含罚款以及终止区域中心的指定资格。
  • 拒批与撤销 (Denial and revocation)拒批 (denial) 与撤销 (revocation) 是 USCIS 否决 EB-5 申请的两种方式:拒批是驳回一份未能证明符合资格的申请,撤销则是收回一份已经作出的批准,正因如此,一份已获批的 EB-5 申请永远不算最终尘埃落定。
  • 解除条件限制(Removal of Conditions, ROC)解除条件限制是 EB-5 的最后一次申请,即 Form I-829,须在有条件居留身份满两周年之前的 90 天内提交。投资人在其中证明:已按法律要求投入所需资本,并在法律要求的整个期间内维持该资本处于投资状态,且已创造十个全职工作岗位,或可合理预期在合理时间内创造这些岗位。
  • 区域中心(Regional Center)区域中心是经 USCIS 指定的经济单位,可为公营或私营,用于在一个划定的、连续且有限的地理区域内主办集合式 EB-5 投资,并且它是唯一一条申请可以将间接就业和引致就业计入的途径。

已于 2026年8月10日 依据一手法源核对。 返回术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