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方角色

合格投资者 (Accredited investor)

又称 accredited investor status。

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 SEC 规则 501(a)(17 CFR 230.501(a))所列类别之一的个人或实体,主要为净资产超过 $1,000,000(不含主要住所),或在最近两年中每一年的个人收入超过 $200,000 或与配偶合计收入超过 $300,000。这是一种证券法上的身份,而非 EB-5 资格测试。

它决定什么

规则 501(a) 将以下自然人计为合格投资者:其个人净资产,或与配偶或同等配偶关系人的合计净资产超过 $1,000,000(将主要住所排除在资产之外);或其在最近两年中每一年的个人收入超过 $200,000,或合计收入超过 $300,000,且预期今年达到同样水平。持有 SEC 指定专业资质者、私募基金的知情雇员以及十余类实体也符合资格,发行人可以依据合理相信行事。发行采用哪一项豁免决定了这一身份的重要程度。规则 506(b) 发行最多可接纳 35 名非合格但具备成熟经验的购买人;规则 506(c) 发行可以公开宣传,但每一名购买人都必须是合格投资者,且发行人必须采取合理步骤加以核实,而不能仅凭认购人自述;而依据 Regulation S 在境外购买的投资者不属于 Regulation D 范围,无需为合格投资者。USCIS 既不要求该身份,也不予核查。EB-5 资金本身也不能证明该身份:以贷款方式筹得的资本会带来相应的负债,对净资产没有任何增加;不过已经完成的赠与一经收到,即为投资者本人的资产,是可以计入的。

法律依据:17 CFR 230.501(a),包括其开头的合理相信条款以及 (a)(5)(i) 处的主要住所规则;关于 35 名购买人上限和成熟经验测试的 17 CFR 230.506(b)(2)(i) 和 (ii),以及关于全部为合格投资者这一条件和核实义务的 17 CFR 230.506(c)(2)(i) 和 (ii);Regulation S 见 17 CFR 230.901 及其后各条。没有任何 EB-5 法律或法规使用该术语:它在 8 U.S.C. 1153(b)(5) 或 8 CFR 204.6 中均未出现。

相关术语

  • D条例与506规则(Regulation D and Rule 506)D条例(Regulation D)是《证券法》下的一组规则,其中的506规则(Rule 506)允许EB-5发行人向投资者出售新商业企业(NCE)的权益,而无需向SEC注册这些权益,条件是限定谁可以购买、该交易是否可以做广告,以及发行人必须向不合格的购买者披露哪些信息。
  • S条例 (Regulation S)S条例 (Regulation S) 是《证券法》(Securities Act) 的一套规则,将发生在美国境外的要约与销售视为不属于该法第5条的注册要求范围,它是大多数 EB-5 项目在向境外投资人销售时所依赖的豁免。EB-5 法规明确为区域中心保留了这一豁免。
  • 私募备忘录 (Private Placement Memorandum, PPM)私募备忘录是EB-5发行方在投资人认购之前交给投资人的信息披露文件,载明交易条款、背后的相关人员、从资金中扣除的费用以及资金可能损失的各种途径;自2022年起,区域中心必须将其连同其余发行文件一并向USCIS提交。
  • 认购协议 (Subscription agreement)认购协议是投资人据以购买新商业企业 (NCE) 权益的合同,其中载明认购价格、投资人的各项陈述与保证、交割条件,以及在发行方设有托管安排时资金离开托管账户所依据的条款。
  • 经纪自营商(Broker-dealer)经纪自营商是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5条向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注册、为客户执行证券交易的商号;在EB-5中,一个人在为投资项目招揽投资人并因此收取基于交易的报酬之前,通常需要先取得这一注册资格。

已于 2026年8月10日 依据一手法源核对。 返回术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