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本身

资本投资项目(Capital investment project)

又称 EB-5 project。

资本投资项目是指区域中心的商业计划所描述、并由汇集的投资者资金提供资金支持的特定项目,无论该项目是由一个独立的创造就业实体实施,还是由新商业企业本身实施。它是 Form I-956F 获批所针对的项目,而不是投资者认购加入的那个实体。

它决定什么

这一短语在 8 U.S.C. 1153(b)(5) 中出现了十六次,却从未在该处得到定义。它首次出现于 (F)(i)(I),该条要求项目申请必须包含针对某一特定资本投资项目的综合商业计划。USCIS 在《政策手册》第 6 卷第 G 部分第 5 章 A 节第 1 分节中阐明了其结构:募资通过一个新商业企业进行,该企业通常为一个由独立的创造就业实体实施的资本投资项目提供资金,或由该企业自身直接实施该项目。这一区分具有实质后果。根据 (Q)(vi)(III),一个独立账户只能持有同一企业的投资者就单一资本投资项目所汇集的资金。根据 (F)(v),资金再部署取决于该企业是否已本着诚信、在没有重大变更的情况下执行了该项目的商业计划。根据 (D)(iv),由政府实体管理的资本投资项目才构成基础设施项目。营销宣传把整笔交易称为项目;而文件并非如此。

法律依据:8 U.S.C. 1153(b)(5)(F)(i)(I)、(F)(v)、(D)(iv) 及 (Q)(vi)(III),依据 govinfo 上 2024 年版《美国法典》镜像阅读;USCIS《政策手册》第 6 卷第 G 部分第 5 章"项目申请"(Project Applications)A 节第 1 分节,其最近一次实质性更新为 2024 年 7 月 16 日的政策通报。法条与 8 CFR 204.6 均未对该短语作出定义,因此此处的定义系依据法条和《政策手册》的使用方式得出,而非源自某一定义性条款。

相关术语

  • I-956F 表格(Form I-956F,商业企业投资批准申请)Form I-956F,即《商业企业投资批准申请》(Application for Approval of an Investment in a Commercial Enterprise),是指定区域中心必须针对每一项具体投资募集项目提交的申请,须在任何投资人就该募集项目递交移民申请之前提交。
  • 新商业企业(New commercial enterprise, NCE)新商业企业,通常简称为NCE,是在美国设立的营利性实体,它接收EB-5投资人的资本,并以此换取给予投资人一份股权权益,整个申请正是围绕这家企业构建的。
  • 创造就业实体 (Job-creating entity, JCE)创造就业实体,即 JCE,是区域中心 EB-5 项目中接收投资资本的美国企业,资本或者直接来自投资人,或者通过新商业企业转入,并负责创造每位投资人的申请必须计入的十个全职就业岗位。
  • 基础设施项目(Infrastructure project)通往 $800,000 EB-5 投资额的第二条途径,仅通过区域中心项目提供,其中政府实体本身即为创造就业实体,并与区域中心或新商业企业(NCE)签订合同,以接收投资者的资本,作为维护、改善或建设某一公共工程项目的融资。
  • 综合商业计划书(Comprehensive Business Plan)综合商业计划书(Comprehensive Business Plan)是用于证明新商业企业将在未来两年内需要至少十名合格雇员、并载明大致雇用日期的文件;独立投资人随申请一并提交该计划书,而如今区域中心项目则将其载入区域中心的 Form I-956F 项目申请之中。

已于 2026年8月10日 依据一手法源核对。 返回术语表